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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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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标项目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已由庆程镇人民政府以庆发2016】47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村委会,建设资金为地方自筹,招标人为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村委会,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招标文件编号:GSNX- 2017-SG0414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内容:

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活动中心楼:新建砖混结构活动中心1座,建筑面积461.68m²,主体二层,层高3.60m,室内外高差0.75m,建筑高度7.95m(局部11.55m);新建一层砖混结构水冲式公共厕所1座,建筑面积33.00m²。招标控制价996705.09元。

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文化广场院坪混凝土硬化1166.40m²;新建20.00m²钢筋混凝土化粪池2座;新建舞台1座,长12.00m,宽8.00m,高0.60m,面积96.00m²,背景墙长12.00m高3.00m;街道及院内绿化620.00m²;新建铁艺透视围墙118.00m(基墙贴砖118.00m²);安装成品花岗岩石球6个,篮球架1付,钢制活动垃圾箱1个;广场敷设DN300双壁波纹排水管158.00m,配套雨水检查井3座,单箅雨水口8个。招标控制价920140.40

2.2资金来源:地方自筹。

2.3招标范围:施工方案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4建设地点: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

2.5计划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 5  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 6  23日。

2.6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3.2施工: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级以上(含级)资质。建造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级以上(含级)执业资格。

    4.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相关技术资料售价:

    4.1  施工:(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投标项目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3)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受贿查询回执。

    4.2报名时,须由法人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参加,以上证件、资料原件须带至现场核对,同时提交复印件2套。(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盖骑缝公章)。

2017414日至2017420日,每天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在(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城鑫国际商住区1号楼一单元401)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资料每套500元,请自行联系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领取。(售后不退)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截止时间:201758日1500分。

    5.2对迟于开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5.3开标时间:20175815时整 

5.4开标地点:庆阳市西峰区宏瑞酒店三楼会议室(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与马莲河大道交汇处)。

6投标保证金

6.1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壹万捌仟元整       

    收款人:甘肃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号:102162000003801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庆阳新区支行

    查询电话:0934-8270240.

6.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6.3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4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6.5投标企业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6.6项目投标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壹万捌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须于20175517 时之前缴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7.联系方式

人: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村委会

办公地址: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

联系电话:13993402681

人:王郁兴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城鑫国际商住区1号楼一单元401

话:0934-8270240 15095568244

    人:边焕

 

                                      2017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