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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服务(含员工补充医疗基金托管服务)招标公告
  • 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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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服务

(含员工补充医疗基金托管服务)

招标公告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受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的委托,对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服务(含员工补充医疗基金托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ZXGJGS-2017-013

二、项目名称: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服务(含员工补充医疗基金托管服务)

根据需要,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兰州分包):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在兰州市的全体员工(包括省分行本部、兰州城区各中心支行及直属支行);

第二标段(二级分行分包):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辖属12家二级分行全体员工(包括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白银、定西、天水、庆阳、平凉、临夏、陇南分行)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内容: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服务(含员工补充医疗基金托管服务);

2.服务期限:一年,自2017XX日零时起保,至2018XX日二十四时终止,以合同约定为准;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需求书”的招标项目内容;

5.本次招标服务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合格的投标人应对全部招标服务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服务投标报价;

6.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总公司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人寿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经营满五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

2.投标人必须是满足前款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甘肃省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须涵盖本采购项目所有险种(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津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托管基金)。投标人代表须持有其省级保险公司总经理授权。招标人只接受每家保险公司的唯一授权。

3.投标人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须大于等于人民币10亿元,以保险公司总公司数据为准(不得提供集团公司数据)。

4.投标人必须在甘肃省内取得批复且成立时间不得少于3年。

5.机构设置要求:

第一标段:投标人必须在兰州设有机构;

第二标段:投标人须在甘肃省除兰州、甘南以外的12个市州中的至少5个市州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

6.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告知函显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且确实无重大违法记录;

8.投标人近两年(2015-2016年)具有承保大型企业(1000人及以上)统保员工团体意外、定期寿险、补充医疗、住院津贴、重大疾病或托管基金的项目经历和业绩(合同保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业务),独家承保或共同承保均可,提供承保案例(其中所提供业绩案例至少覆盖以上6个险种中的2个;不能引用与本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公司、分公司、总公司业绩代替)。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潜在投标人应当在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49号易磊华庭二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不接受邮购。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本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公章。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7月25日09 时3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会议室(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49号易磊华庭二楼)。

九、开标时间:2017年7月25日09时30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会议室。

十一、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十三、联系方式

1.招标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

联系人:梁先生

 :0931-7825071

2.招标代理机构: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49号易磊华庭

      联系人:王娇  杨君玉

        话:18919910826、186930821850931-8260008

        真:0931-8261008

        箱:344863637@qq.com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