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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3线兰州至黄河石林公路什川至青城段工程PPP项目选定
社会资本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编号:JJTZZX-GS(2017)FW-002
一、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拟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S103线兰州至黄河石林公路什川至青城段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目前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人。现采购人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
拟建项目起点在位于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与兰州北绕城高速公路什川连接线K1+600(梨花广场)处顺接,经皋兰县什川镇泥湾村、河口村,白银市水川镇西峡村、榆中县青城镇、瓦窑村,终点接至青城黄河大桥南侧桥头。
2.2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
路线全长34.936Km,其中:皋兰境内21.01Km:白银区境内5.8Km;榆中县境内8.126Km。其中,K0+000-K5+140段,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24.5m;K5+140-K34+936段,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本期预留一级公路扩建条件),路宽12m。全线设计速度采用80km/小时,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17年3月17日获得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甘发改交运[2017]24号)。本PPP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98085.3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136718.79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为2602.9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9659.33万元,预备费为15208.30万元,建设期利息为13895.9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上浮15%计)。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方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此确定项目总投资。
2.3 合作模式
(1)本项目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的PPP项目运作方式。
(2)由中标社会资本投资人与政府指定出资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注册成立PPP项目公司,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比例为10%,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比例为90%(如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政府方出资比例)。
(3)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政府方负责对该项目实施监管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4)除项目收益权外,其他项目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4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1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
2.5 采购需求
本PPP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本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成交社会资本方与采购人签订PPP项目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与政府指定出资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采购人签订协议,承接成交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成交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管养由项目公司负责。合作期满,政府方完成政府付费的支付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并保证所有的项目设施及资产达到移交标准。
2.6 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以上所述事项最终以公开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3.1 经营资格
3.1.1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和其成员必须全部符合本条件。
3.1.2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3申请人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且2016年末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全部符合本条件。
3.1.4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某一家银行开具的额度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的合法有效的银行授信证明 (不得是几家银行授信额度的累计值);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5 申请人应提供自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止,某一日在某一家银行开具的当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3.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及公开招标,不得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及公开招标,但可组成同一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及公开招标。
3.2 资质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3.2.1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3.2.2 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3.3 业绩要求
3.3.1 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来至少有1项独立中标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PPP项目业绩,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3.2 申请人在2012年1月1日以来至少完成1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交工验收报告(证书)为准。
3.3.3申请人在2012年1月1日以来至少完成2个一级公路及以上路基桥隧工程施工合同段,且合计里程不少于30公里,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交工验收报告(证书)为准。
3.3.4 申请人在2012年1月1日以来完成一级公路及以上桥梁工程累计长度不小于10公里,且独立完成不少于1座一级公路特大桥工程,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交工验收报告(证书)为准。
3.3.5 申请人在2012年1月1日以来完成一级公路及以上隧道工程累计长度不小于10公里,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交工验收报告(证书)为准。
3.3.6 申请人在2012年1月1日以来完成一级公路及以上路面工程累计长度不小于30公里,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日期以交工验收报告(证书)为准。
3.4 信誉要求
3.4.1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不良资产或重大不良投资项目(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3.4.2 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3.4.3 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声明(申请人需自行承诺)。
3.4.4申请人提供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查询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一方提供。
3.4.5申请人提供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止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地点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中须无贷款逾期、无欠付本金和利息、无不良担保或承诺记录等。
3.4.6 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7 申请人未被全国各建设网站曝光且不存在“不得在某一地区内承揽新的工程”的处罚仍在有效期内的情形。
3.5 项目管理团队要求
3.5.1 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1人,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交通部颁发的安全考核B证,同时具有高级职称且自201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项已完成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提供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须由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企业提供。
3.5.2申请人拟派项目总工程师1名,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交通部颁发的安全考核B证,同时具有高级职称且至少具有5年公路施工管理经验,自201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项已完成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工程师,且项目总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提供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申请人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须由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企业提供。
3.6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3.6.1联合体成员企业(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2家,且施工企业有且只有一家。联合体成员中金融机构投资人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并由牵头人负责实际运营管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3.6.2本项目不接受独立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或联合体成员以外的其他方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政府发起的政策性基金除外)。
3.6.3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的组成、各方职责分工、各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4联合体牵头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政府方的出资比例。
3.6.5联合体牵头人和其成员必须全部符合“3.1.1”项、“3.1.6”项、“3.4.1”-“3.4.6”款要求(即联合体牵头人和其成员均须提供相应材料)。
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另本文件视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 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7日0:00-23:59。
2、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方式
网上方式:申请人可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楼服务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登陆(http://www.lzggzyjy.cn/)进行网上报名。
如资格预审文件需要修改、澄清、更正或采购事项发生变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公告网站进行公告,请各拟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注意查看原公告网站。
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社会资本如确定参加资格预审,请如实填写《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并按要求于2017年7月20日前传真回复(传真号码:0931-8559967)。如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发函,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但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行为记录名单。
《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格式如下:
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确认函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将参与贵中心S103线兰州至黄河石林公路什川至青城段工程 PPP项目的资格预审,并已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该资格预审文件,特发函确认。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法人授权代表(投标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接收开始时间:2017年7月31日13时00分
接收结束时间:2017年7月31日13时30分
接收地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楼开标2室(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石油大厦对面(互助巷1号)伊真大厦)
接收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先生)
联系电话:18909402945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资格预审开标时间及地点:2017年7月31日13:30(北京时间)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楼开标2室(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石油大厦对面(互助巷1号)伊真大厦)。
七、资格预审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马先生
电 话:0931-8559967、18993067187、18909402945
邮 编:730000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449号联创广场C座1109室
采购人: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系人:王辉山、郑晓雪
电话:0931-4808184 、0931-8232337
以上事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申请人于递交资格预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关注原公告网站查阅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