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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6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301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酒政办发〔2018〕324号)等文件要求,甘肃大任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某单位的委托,对“酒泉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设计”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竞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现将以下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JKHYZX-G1101-01号
二、招标范围:酒泉某单位文化长廊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包含:广告设计、建筑设计。
三、招标控制价:¥531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壹佰元整。
四、竞价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采购内容;
2.投标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投标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及附注);
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第一季度依法缴纳税收凭证的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投标人须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2年1月-5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及公平投标承诺书;
7.投标人遵守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须提供保密承诺书;
8.投标人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须提供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9.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至今)在《军队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无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投标人原因被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宣布取消投标资格(或列入黑名单)。
注:(1)以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需以彩色扫描件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上传至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逾期未上传或上传不全的竞价单位将被拒绝。资格审查资料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审查通过后竞价有效。
(2)投标人要为自己上传资料的真伪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格证明文件上传要求:
1.须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2.上传方式: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PDF格式上传至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3.上传时间:
开始时间:2022年6月21日8时30分。
截止时间:2022年6月24日8时30分。
七、竞价要求:
1.所有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2.投标人投标报价须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有相关的费用;
3.竞价开始时间:2022年6月24日10时30分;
4.竞价截止时间:2022年6月24日12时30分。
八、注意事项:
1.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军队采购网、甘肃经济信息网、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酒泉市)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中发布。竞价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以上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所有未尽事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签订中标协议。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苏先生 13150199026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大任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1号3号楼西3楼
联系人:李小龙 联系电话:13139371917
联系人:谢寒凝 联系电话:13993726866
项目监督人姓名电话:李先生 联系方式:15390572507
项目监督人姓名电话:张先生 联系方式:13659361855
十、声明: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供应商违规处罚有关内容》并签署《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并随投标资格文件上传至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附件:1.《供应商违规处罚有关内容》
2.《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
甘肃大任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
附件1
供应商违规处罚有关内容
第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设定条件消除之前,暂停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
(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双方存在分歧,或者未按照解决方案实施整改的;
(二)因采购活动与军队发生经济纠纷未解决的;
(三)军队采购和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禁入处罚期间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质材料和信息的,或者更新的资质材料和信息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其资格的情况。
第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
(一)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3年内2次被书面警告的;
(二)被抽中邀请参加采购活动,3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
(二)在军队采购活动中私下与采购相关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四)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生产进度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影响部队供应保障的;
(六)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七)中标产品在非注册生产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生产的;
(八)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
(九)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军队供应商资格,终身禁止参与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一)累计2次受到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理的;
(二)在注册、复核、实地考察和调查中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
(三)在军队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或与有关部门、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拒不按照投标(报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给部队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七)冒用其他供应商名义参与军队采购活动,或者将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八)违反军队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九)拒绝接受实地考察、调查和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供应商在注册审核、复核和实地考察中被作出“不通过”或“不合格”结论的,除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一年以内禁止重新注册。
第七条 供应商抽中后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未响应的产品类别,或响应但未参与采购活动,或参加采购活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提供该产品类别的能力,取消相应产品类别的入库资格,3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采购业务管理渠道,逐级向军队采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采购机构的建议、供应商的投诉和申诉,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成采购运行保障机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处理公告。
处理公告应当列明行为事实,及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项目代理人姓名。公告内容永久保存,发布时限与处罚期限一致。
第九条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尚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草案、公布评审结果等,应当取消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其中应当上报审批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间认定,以上级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条 供应商一般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第十一条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同一代理人代理不同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80天以上。供应商雇员受聘时间180天以内的,代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视为代理。
附件2
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告知书
各供应商:
供应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长期以来,各供应商积极依法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在保障军队建设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少数供应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甚至拉关系、架天线,搞利益输送,扰乱了采购秩序,破坏了行业风气,损害了军队利益。
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工作环境,维护军队和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定开展打击围标创表和虚假投标专项治理活动,对违规问题“零容忍”,采取强力措施打击防范,一经发现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我们广泛征集违规问题线索,供应商掌握有关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线索的,可向苏先生电话13150199026反映。
投标人:(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