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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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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下称“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是对国家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实施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省外经贸厅)是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各市所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委托当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省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直接负责。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机构首先在招标网上递交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部分,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备案。备案后的流程与最低评标价法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机构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属于单机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三个或以上潜在制造商的名称,确实不足三个潜在制造商的,也应当如实列出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名称。属于生产线或集成系统的,评审专家应当列出主要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招标机构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如实录入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的潜在制造商名称和其他修改意见。
    第六条  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备案资料送招标人所属地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外经贸厅提交《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备案表》(下称《备案表》)。省外经贸厅收到《备案表》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七条  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包括条件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变更等,招标机构可以直接在招标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复审意见连同《备案表》提交给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外经贸厅提交《备案表》。招标机构可以同时在招标网上提交申请。
    第八条  投标人在开标日五日以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招标机构最迟在开标前两日答复该投标人并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答复,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质疑人对招标机构答复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按时开标。
第三章         公示、质疑处理及中标
    第九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上网公示。开标日起30天后仍未上网,招标机构应当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原因,并对外发布提示信息,使各投标人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和《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初审意见表》(下称《意见表》)报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两日内在《意见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省外经贸厅进行网上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招标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质疑。招标机构接到投标人的口头或书面质疑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口头或书面答复质疑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者对答复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及结束后三日内,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省外经贸厅方为有效,同时要将质疑的书面材料抄送招标人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招标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分别送达质疑人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质疑情况展开核查,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外经贸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省外经贸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核实意见或者重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以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省外经贸厅网站设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
    (二)  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
    (三)  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
    (四)  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五)  质疑处理结果。其中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则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
    (六)  经核实,投标文件有关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投标人或制造商名称;
    (七)  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公布投标人名称;
    (八)  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公布质疑人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九)  因为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公布招标机构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向市机电办备案。
第四章         招标机构年审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省外经贸厅负责商务部对在广东省内有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实行年审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根据招标机构的业绩情况、规范操作情况、服务和信誉度、质疑和投诉记录等进行评分。省外经贸厅在厅网站上公布每年度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情况。
    第十七条  初步审核评分采取综合评分制,10分为基本分,规范运作一个项目可给予加分0.05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将被扣分,直至扣完为止。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总分少于6分的被视为不合格。
    (一)网上录入内容与提交给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纸质内容不相符的,每次扣减1分;
    (二)网上数据形成后,因为招标机构的原因需要修改已经产生的记录,每次扣减0.5分;
    (三)因招标机构的过失,项目开标日起30日内仍然未将评标结果上网公示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逾期未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原因的,扣减1分;
    (四)由于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每次扣减2分;
    (五)每一年度中同类差错重复出现三次或以上的,扣减1分。本款所描述的差错是指本条(一)至(三)款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具有13号令第六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外经贸厅将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并暂停受理其在广东省内代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六个月到一年,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一)     连续两年年审初步审核评分不合格的;
    (二) 因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内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搞无序竞争,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国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通过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厅申请撤项,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省外经贸厅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初审意见表.xls
      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