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怎么办
- 时间:2010-12-08
- 点击:134
- 来源:
■力避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一)
编者按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更让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苦恼的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后,作为中间人,他们好像还无权干涉。
因此,本报记者不时会接到这样的电话:“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有什么方式可以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合同的多次“难产”已经给不少从业人员留下很大的伤痛,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也因此大打折扣。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能治好这些“疑难杂症”呢?本报特地就这一问题,组织专题讨论。如果您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欢迎以来稿的形式积极建言献策。
上一篇:新能源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