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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 时间:2025-06-12
  • 来源:甘肃日报

6月1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就新修改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解读。此次修改中,消防委托执法是我省针对基层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难落实、基层“小火亡人”等风险仍然较为突出。长期的火灾防控实践表明,基层是消防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薄弱点位。通过修改《实施办法》明确消防委托执法依据,因地制宜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对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保障基层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省首部明确消防委托执法内容的政府规章,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沿用原有体例结构,共6章59条,积极顺应消防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内容,同时对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在明确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内容方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公共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在调整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方面,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对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内容作相应调整,明确能源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相应修改;对涉及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不再作出规定。在规范消防安全责任相关表述方面,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相关表述,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的管理责任。将关于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内容依法修改为行政许可,并明确负责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修改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将从乡镇(街道)实际管理需求出发,科学确定委托事项,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等一些易发现易处理、定性简单、可现场直接判定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有利于推动形成事权清晰、责能相适、履职顺畅、保障有力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体系。具体委托执法事项由消防救援机构与乡镇(街道)等主体研究确定,执行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作出合理调整。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街道)开展业务指导、审核审批与执法监督,督促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此外,以委托执法的方式可以有效充实现有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张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