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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 时间:200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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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商贸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03.01

    【实施时间】 1994.03.01

    【发布部门】 外贸部

    全文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原木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原木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原木配额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四条 投标资格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关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按期交纳会费,有原木出口实绩的进出口公司。

  2、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越、蒙、老挝)有原木易货出口实绩的企业,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有权参加该项配额商品的投标。

  第五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六条 原木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根据上年度原木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由外经贸部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如遇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商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七条 原木招标次数,每年一至两次。每年的十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配额当年有效。

  第八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发布原木配额招标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原木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通过密封邮寄,如时间紧迫,须用特快专递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信封上明显注明“原木投标申请书”字样。《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4、招标办公室在规定日,在招标委员会有关领导监督下开封《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开封后,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1、审标的依据: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

   凡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方可中标。

   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的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五、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符合上述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如计算结果高于企业投标数量,则按企业投标数量作为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止接受投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取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目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原木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一式四联)发证机关查存一联,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原木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一式四联)和配额受让证明书(一式四联)。

  5、如果受让方提出的配额价格高于转让方的投标价格,这部分差价的配额费用属国家收入。

  第十一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上述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联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票和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原木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