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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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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办城函[2010]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416号),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加强备选项目审核等方面的责任。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项目审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专家队伍,对备选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指导做好相关的修改完善工作。强化项目设计的责任制,提供项目有关技术文件的设计单位,要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审核专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确保项目审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坚持原则,明确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等,对备选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投资切实发挥效益。

  2、贯彻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的原则,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百年大计的要求,选择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确保项目运行可靠稳定达标。落实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着力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严格控制项目的占地面积,严格控制综合楼、办公楼等辅助设施的建设标准。

  3、确保项目调查研究充分,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污水水量、水质、泥质和垃圾组分、热值等进行过一定周期的监测分析。对排放标准为一级A,且进水水质较复杂的污水处理项目,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

  (二)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要求

  1、合理确定规模。根据现状污水排放量及近年变化规律、管网收集系统情况等,合理确定近期设计规模,确保污水厂处理水量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规模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远期预测水量较大的,可通过规划用地的控制,留有扩建余地;城市面源污染严重的,以及排水规划确定的合流制区域,可适当考虑初期雨水的处理能力,或预留建设条件;要进一步强化设计规模的论证,防止出现规模过大、能力闲置、投资浪费等问题。

  2、强化管网配套。要把管网配套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管网布局,优先保障投资。要结合道路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污染物去除效率。36个大中城市要着力落实城区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要求,尽快杜绝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象。要加强对管材、管道(涵)接口形式和基础等技术审核,严格把关,有效防范管道(涵)渗漏等通病。

  3、重视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技术政策的规定,结合无害化、资源化和节能减碳的要求,根据当地污泥处置的最终出路,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污泥处置的出路必须落实,二次污染应有效防范,处置费用应有所保障。

  (三)垃圾处理项目的具体要求

  1、切实核定规模。按照“区域统筹、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核算服务范围内的人口和人均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2、优选技术路线。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综合整治”的原则,合理选择工艺技术路线,优先选择成熟可靠的卫生填埋和焚烧作为主要处理方式,鼓励结合垃圾的成分特点和产生量,对多种技术进行组合,在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加强收运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垃圾中转和收运设施的建设,支持一批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相结合的示范项目。

  三、加强配合,提高效率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时间安排,抓紧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提供审核意见,确保按时办结。考虑到工作时限较紧,部分项目难以按要求完成数据监测和试验,但建设必要性充分、主要设计结论合理的,可在上报后补充完成监测和试验工作,并在初步设计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要加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及时把握项目建设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