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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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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1办理项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办理条件场所适宜;环境清洁;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布局合理;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 
  办理程序1.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办证申请;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正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属于办证范围者写明原因登记备案后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3.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依法进行卫生评审,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产品抽样检测;现场评审及卫生检测合格后,将评测资料送省卫生厅审批;4.省卫生厅在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省卫生厅签发《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向申请人发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退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序号2办理项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 
  办理条件供水范围跨地区,场所适宜,环境清洁,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布局合理,供管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 
  办理程序1.拟从事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办证申请;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属于办证范围者写明原因登记备案后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3.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产品抽样检测,现场评价及卫生检测合格后,将评测资料送省卫生厅审批;4.省卫生厅在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省卫生厅签发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向申请人发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退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序号3办理项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办理条件场地、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生产人员有《健康合格证》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成份试用依据、安全性评价资料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程序1.拟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办证申请;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属于办证范围者写明原因登记备案后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3.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正式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产品抽样检测,检验合格后,将评测资料送省卫生厅审批;4.省卫生厅在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的申请人,省卫生厅签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向申请人发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退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序号4办理项目消杀药械、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 
  办理条件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产品及包装符合卫生标准;场地、厂房、设备及人员符合卫生要求;消毒服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设备,建立了自检制度,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学要求,人员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办理程序1.拟从事消杀药械、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机构生产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办证申请;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属于办证范围者写明原因登记备案后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 
  3.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产品抽样检测,现场审查及产品卫生检测合格后,将评测资料送省卫生厅审批。 
  4.省卫生厅在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要求的申请人,省卫生厅签发《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向申请人发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退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序号5办理项目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办理部门卫生法制与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办理条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生产、使用、销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放射工作卫生条件审查、使用符合卫生标准。 
  办理程序1.拟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请人,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办证申请;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正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不属于办证范围者写明原因登记备案后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3.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检测合格后,将评测资料送省卫生厅审批;4.省卫生厅在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省卫生厅签发《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向申请人发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明原因后将所有材料退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