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两阶段招标采购
  • 时间:2009-08-05
  • 点击:158
  • 来源:

在《指南》和《示范法》中,都规定有两阶段招标。《指南》将其置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项下,规定比较简略。《示范法》规定的比较详细。《指令》和《协议》没有规定两阶段招标采购方法,类似采购环境下的采购通过其规定的谈判程序进行。以下根据《指南》和《示范法》的规定,分析两阶段招标的概念、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两阶段招标的涵义

通常在刊登招标通知前就应把所提供的货物和工程,包括技术规格和其他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是,在两种情况下,采购机构也许很难确切地拟定或最后拟定技术规范。第一种是采购机构尚未确定到底如何才能达到某一需求,因此需要寻求各种解决办法建议(例如,尚未决定到底应使用何种材料来建造一座桥梁)。第二种情况是采购高技术性产品,如大型客机或尖端的计算机设备。从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看,在尚未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确切的技术能力和可能提供的型号等进行谈判前,采购机构仅按自己拟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采购也许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两阶段招标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情况。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这样的一种程序,依据该程序,采购活动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质量或其他特点以及就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合同价款除外),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在第一阶段结束后,采购实体就可最后确定技术规范。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

与公开招标相比,两阶段招标采购有下列特点:

1.采购过程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广泛地征求建议,目的是为了确定技术规格。在第二阶段采购机构按照正常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2.投标商要进行两次投标。初步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采购机构可同投标人进行磋商。招标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有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而公开招标程序中的投标只能是一次性的。

3.可进行谈判。在该程序的第一个阶段,采购机构可就技术建议书的任何方面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使采购机构能就拟购事项达成确定的规范和规格。但在公开招标程序中,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只能进行澄清而不能修改,并且采购过程不允许同投标人进行谈判。

4.采购机构可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可删除或修改原招标文件中关于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的任何标准。但修改内容必须在新的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

5.欲退出最后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退出投标程序而不丧失原投标中的投标担保。

正是基于这些特点,作者认为,采用两阶段招标采购可以同时得到两个方面的优点:第一阶段给予采购方相当大的灵活性,它可以通过谈判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达成一套有关拟采购事项的确定的规范和规格,而在第二阶段,又可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方法所提供的高度民主、客观性和竞争性的优势。

两阶段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作为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方法,该方法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

《指南》规定,两阶段招标适用于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采购,也适用于那些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的采购。

《示范法》在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经主管机构审批后,两阶段招标可适用于下列情况:

1.采购实体不可能拟订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

2.采购实体为了谋求签定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并且不带有赢利的性质。

3.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且采购机构认为采用这种方法是最合适的。

4.已采用公开招标程序,但未有投标人或采购实体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采购实体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的采购环境下,《示范法》又规定了另外两种采购方法:征求建议和竞争性谈判。依据征求建议的程序,采购机构通常与少数供应商或承包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议;再与他们谈判有无可能对其建议书的实质内容作出更改,然后要求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最后按照原先公开的评价标准,以及根据事先向供应商或承包商透露的相对比重或方式,对那些最佳和最后建议进行评估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