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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底招标中低于成本报价的原因及对策
  • 时间: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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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标底招标方式的兴起及缘由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是否设置标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招标人可以选择设置标底或不设置标底。在传统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一般都设有标底,作为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投资的预测和基本概算,同时也作为评标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一个主要依据,但是由于标底在评标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不合理的标底设置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降低其中标的机会,给评标结果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围绕标底甚至产生暗箱操作、钱权交易,滋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鉴于有标底招标的上述弊端,无标底招标方式开始兴起,并逐渐取代有标底招标成为了当今的主流招标方式,在经济发达国家目前普遍推行无标底招标,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当前国内各地省市也在积极推广无标底招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有标底招标相比,无标底招标方式存在以下优点:

1.在招标活动中促成了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有利于招标人降低采购成本。

2.广泛采用合理最低价的定标原则,极大地减少了供应商串标的收益,由此也降低了供应商串标的可能性。 

3.还给了企业报价自主权,促使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生存的能力。

4.有利于加快招投标进程、简化了编制标底的繁锁计算程序,消除了标底编制不够准确因素。

5.彻底铲除了“暗箱操作”。由于不设标底,因而不存在泄密和权钱交易,防范了腐败行为。

6.有利于同国际招标惯例接轨。

    二、无标底招标中报价高低成为了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

    在传统的有标底招标中,标底成为了评判投标商是否中标的依据。习惯的做法是,对于投标商不同的投标报价,凡是超出了标底一定范围的(通常是+3%,-5%),则该投标报价无效,该投标作为废标处理,而把投标报价从下限最接近标底者判定为最后的中标商。在这种定标原则下,投标报价的高低并不成为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而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在于投标报价与标底的“吻合”程度。

    在无标底招标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前在无标底招标中常用的评标办法有以下几种:合理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以及工程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在这几种评标办法中,投标商投标报价的高低都直接关系到该投标商是否中标:合理最低价法自不待言,合格投标商的合理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综合评分法中商务分一般要占到60%到90%,性价比法中报价作为计算得分比值的分母,依然是报价低的投标商中标机率大;而在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中,现行的规定是投标总报价占50分,最低的报价得50分,其余的报价跟最低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一分,扣完为止。因此在无标底招标中,投标商的报价高低成为了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

    三、无标底招标中投标商低于成本报价的现象及原因

    既然在无标底招标中,报价低的投标商容易中标,这就导致了投标商在投标报价时尽可能地低报价,甚至可能低于成本地报价,以此来获取中标的机会。对于投标商在无标底招标中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报价,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投标商(或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常规情况下一个成熟理智的投标商是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来换取中标机会的,但无可否认的是,在招标实践中确实有投标商低于成本投标的现象,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投标商低于成本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 投标商不能正确预期项目成本,每个投标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不同,价格差别很大,自已能够承受的底线在哪里,投标商自已也不清楚。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实际上是投标商自己在犯错误,一旦中标签完合同后投标商只能是自食苦果,一点挽回的余地都没有。对招标人而言,虽然以此获利,但也存在着中标商因为履约困难而中途放弃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风险。

    2. 投标商对标的认识不够,减功能、减配置或者缺漏项报价,导致总的报价“低于成本”。不管投标商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种报价不能算是真正的低于成本报价,对于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有两种处理方式,功能、配置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视着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废标,功能、配置能满足招标人要求但有缺漏项的可以修正报价,以修正后的合理报价作为投标报价。

    3. 投标商实力雄厚,期望先亏本抢占市场,排挤掉其他供应商,再通过后续的供应实现赢利。实际上这才算是真正的“低于成本”报价,虽然投标商的这种策略对招标人而言并无妨害,甚至就单次招标而言获取到了利益,但对于投标商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策略国家法律也是明确制止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4. 投标商期望先以低于成本报价获得项目后,再通过不合理变更和索赔等方式来赢利。这种低于成本报价实际上是供应商的一种恶意欺诈行为,招标人如果误入圈套,或者谋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将面对漫长的扯皮、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而损失时间,影响工作,因此对于此类的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更应该加以严密防范。

    四、招投标工作中的应对策略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一般由评委现场认定,并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作废标处理,实践中我们发现,要让评委在评标现场做出某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结论一是时间较为仓促,二是论据不是很充分,因此结论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基于此,经过分析和研究,提出从多个层面来防范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策略,如下:

    1.坚持无标底招标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的配套使用,避免低信誉行为的发生。

    2.严格投标商资质审查制度,对投标商的资质进行三连审(招标代理机构初审、招标管理部门复审、评标专家决审)和共同签名确认(审查人签字,存档备查),以此确保邀请投标商的资信和实力。

    3.严格把好技术评审关,评委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商的投标项目的质量、性能、技术方案做认真的评审,凡是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废标,而不应等到开启商务标后发现价格不合理再才发现技术标上的不符要求。

    4.仔细做好商务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要认真核实,有分项报价的要逐项审查,保证投标报价的正确性、完整性,排除投标商有意或大意漏报、误报现象。

    5.科学地设定评标办法,除对于标准、通用产品采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外,对于非标准产品、技术复杂、功能要求高的产品应考虑使用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并根据需要科学地设定技术与商务标的分值,使得投标商一味靠降低报价或者低于成本报价来获取中标的愿望不能得以实现。

    6.对于工程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法时,应采取市场化定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尽量减少暂估价格项目。

    7.客观地判定成本,准确运用低于成本废标条款。评判投标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既要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也要考虑投标商的个别成本,同时还要兼顾投标商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8.做好招标项目的信息管理,捕获更多、更确切的信息(包括价格信息),为评标时判断投标商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最原始和最具说服力的依据。

    9.建立不良供应商的处罚制度。对有“报价失常”前科的供应商应及时予以排除。

    10.明确合同责任,严格合同管理,防范供应商钻合同漏洞,以及在履约时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