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评标工作应把握12个细节
  • 时间:2009-08-17
  • 点击:89
  • 来源:

“评标”工作应严格把握12个细节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等,都不十分重视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效果,甚至于有时还引发起种种非议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单位丧失了外在的形象,对此,笔者提请各位,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只有好好地把握以下 12个方面的细节性问题,才能使相应的招标采购活动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一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问题。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成了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因此,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具体评委的名单确定得过早,就很容易被泄密,从而有可能干扰到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评委会产生得太迟,则又会使被聘用的评审工作人员准备得太仓促,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评审技能和水平等等,从而有可能会影响到招标采购的效果。对此,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最好应当选在“公开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半天。

       二是评委成员的“评审资格”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为了提高其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效果,满足其特定的“目的”和“需要 ”,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往往过多地考虑被聘人士的一些特殊身份和地位,而很少考虑他们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评审能力,从而直接影响到了招标采购活动的最终评审效果,使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失去了应有的目的性、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如,有些地方出于扩大其招标采购社会影响力的目的,就聘请了一些“地方官”作为评审专家,想“假借”这些“官员”的名声来大肆渲染其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并借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再如,有的地方出于显示其招标采购工作清正廉洁的目的,就聘请了一些纪检等部门的同志作为评审专家,想借用这些“权威部门”的人士作为档箭牌,以充分肯定和显示其“评审”活动的公正廉洁,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其“客观公正”的效果和目的;甚至于还有一些地方的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扩大其知名度,以招揽更多的代理业务等,还聘请了一些地方“知名”人士作为其评审专家,想借用“名人效应”来提高其招标采购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等等。而事实上,这些所谓的“专家”也未必就能精通招标采购业务的评审工作,甚至于有的简直就是“外行”,由他们来“主评”招标采购业务,就难以体现出招标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对评委成员的聘用,必须要严格坚持评审专家的资格标准。

       三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结构”问题。从招标采购的目的上来看,不仅要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要达到应有的技术要求,而且其实施成本还必须要最低,同时,还必须要兼顾到在其他服务项目方面的承诺措施等等,这就要求要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都必须要从技术指标、报价的合理性等等不同的角度去评价和审核,因而,作为评标委员会就必须要具有相应的、不同专业角度的专家成员参与评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就是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四是评委会成员的“产生程序”问题。在一个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其评委会成员的选定,不但要考虑其资格水平、成员结构,还必须要注意其产生的程序,特别是不能由少数人推荐或变相的指定,而只能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根据实际需求的数量及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等,随机地抽取具体的评审专家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同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的产生,必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因此,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变相或直接“指派”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行为,必须要进一步地清理整顿,以严格地规范评审专家的使用行为,切实维护各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五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问题。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对投标人所投标书的评价和审核,客观公正地为招标人提出最佳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因此,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客观地评审就成了投标人是否能中标的关键环节,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评审工作人员为了暗助某个投标人,就采取过分地“挖掘”和“夸谈”其标书的优势,同时尽量有意地避开其缺点或不足之处,以变相地为该投标人“提升”竞争力;而有时为了贬低某个投标人,则采取相反的措施,尽量淡化和回避其优势技术条件和强劲的竞争能力,却夸大和突出其缺点与存在问题,以相对地贬低和削弱其竞争力等等。这样,一旦弯曲了标书的内容,势必会误导和干扰了其他评审工件人员的客观评价,对此,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加以规范和统一,只要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里送达的有效标书,其标书上所有内容都必须要作为评审的对象,纳入到评审的内容,既不可“断章取义”,又不可“随口添加”标书中没有的信息,更不能随意理解或误解标书的内容。

       六是评价审核标书的“评审标准”问题。评审工作究竟应遵循怎样的标准,对标书能否中标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招标采购人权益的关键,从现行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来看,最佳的“评审标准”应当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即,首先是对报价“最低”的标书,就其技术标准的可行性、报价的科学与合理性等进行全方面的评价和审核,以综合确定该标书是否具有中标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将其列为最佳的中标标书,就再将“次低”报价的标书,纳入评审对象,这样逐一的筛选,直到评选出最佳的中标标书,以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来确定最佳的中标候选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标人压低报价“恶意”抢标,又可防范部分投标人串通一气,以不正当手段高价围标,从而能够更为客观公正地评选出理想的中标候选人。

      七是评委会成员的“工作纪律”问题。评审工作纪律对规范评审行为、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维护广大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等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所有的评审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八是评委员提交的“评标报告”问题。众所周知,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如何才能监督和考核评标委员会工作效果呢,就只能从其留下的档案资料中去进行,这就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必须要详细地说明每位评委对每份标书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大家最终的综合性的评审结果,要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明确得清楚,各落选标书的缺点与不足也要解释得明白,以进一步显示大家对“评标”工作的严肃谨慎和客观公正,能让任何人一看这评标报告就能一目了然,心服口服,而不致于使大家对“评标”的结果产生怀疑,同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上述有关内容,还能达到进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滥用职权操纵评审结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评审结论的产生“无凭无据”,事后却又“查无实据”的情况发生,从而使“独立”的评审工作有了再监督和再约束的环节了。

      九是评审过程中的“废标处理”问题。《政府采购法》中虽对废标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究竟如何界定废标,却还有许多细节性问题需要考虑,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一些本应作为“废标”处理却而没有认定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应作为“废标”处理却被认定为“废标”的情形等等,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工作秩序,侵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如,某些招标采购人员为了“暗助”某个投标人或供应商,就采取“请进”几位不符合专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陪标”,把投标人“凑到”了法定开标的数量,进而为其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而真正能符合投标条件的却不足三家,这种招标状况本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却没有得到认定;与此相反,有时还有少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因为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招标采购预算,就“不假思索”地把本次招标活动为“废标”处理,而事实上,有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招标预算,恰恰是由于招标预算或标底编制得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或标底金额明显偏低的缘故造成的,这种把招标采购预算或标底自身的质量问题,强加给投标人,进而又“简单”地将招标采购活动“判定”为废标,就严重地侵害了相关招标人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十是评委会成员的“评审责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实行的“非职业”化管理,所聘请的评审专家不是一些“在职”的工作人员,就是一些“离、退休”的老同志,正是由于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不是这些评审人员的正常“职业”,因而,由他们参与相关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根本就没有任何“危机感”和“责任感”,更谈不上要求他们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学习、钻研评审业务、切磋和交流招标采购评审经验了,这种既缺乏内在学习动力,又难以参与相关的评审业务交流,甚至于还没有可靠的时间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现状,是很难促进评审专家自觉提高其评审业务水平的,这就势必会给招标采购活动带来不少的缺点和弊端,甚至于还会造成一些不应有的麻烦和矛盾,从而直接影响到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评委会成员的评审工作必须要严格落实责任制,以责任制去规范和约束评委的评审行为,凡实践评审能力低下,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不能遵守工作纪律,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的;发现投标人或供应商有恶意串通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向评审小组报告的;不如实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等等,都必须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直到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十一是评委专家的“管用分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等都自己聘请了相关的专家,并建立了自己的评审专家库,同时,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也由自己抽取并使用这些评审专家,这种对评审专家“管”、“用”不分的做法,很容易会导致有些评审专家在参与有关评审活动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其“评审”自主权,说不定有的专家就能随意地附和或者就轻易地同意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或意见等等,根本就不想再提出自己的异议而得罪他人了,结果就使专家评审工作丧失了应有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对评审专家的管理,首先就必须要严格实施“管、用”分离的办法,明确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招标采购活动的“专家库”,而相应的招标采购机构,在其业务需要之时,或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地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参与有关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这样对评审专家实施了“管、用”分离之后,评审专家们就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立”的评审职能了,从而使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就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公平合理了。

        十二是评委专家的“劳务报酬”问题。为了充分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评审专家参与相关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而对这些劳务报酬,虽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应当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承担,但,如果让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向其使用的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的话,就会使评审专家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明显的经济利益牵连关系,从而也有可能会导致一些评审专家,在实际的招标采购活动评审过程中,面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一些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就不想再过分地得罪他们了,结果就很容易使评审工作丧失原则性和公正性。因此,对评委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的支付问题,最好还是由“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收取,然后由“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支付给相关的评审专家,这样就能彻底地切断评审专家与招标采购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评审专家能够更加“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力,而不受招标采购机构或人员的指使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