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复审:是陷阱还是出路
  • 时间:2010-12-06
  • 点击:98
  • 来源:

一个采购项目在市级评审是一个结果,被质疑后经省级复审又是一个结果,召集外省专家再次复审,出现了第3个结果。人们不禁要问,究竟哪个结果可以被认定为最终结果?复审,这个在政府采购现有法律法规中并不曾出现的词,在采购项目遭遇质疑、投诉时频频被采购机构当作重拳出击,它究竟是把采购工作带入尴尬还是为其指明一条出路?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复审可以作为核实质疑、投诉要件的一种方式,为无效中标或者废标进行更全面、权威的论证,但是如果将复审结果作为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则值得商榷。“当技术含量高的项目、或者是形式要件有缺陷的项目的评审结果遭到质疑后,可以借助复审查找原因。”这位律师说。

缺少法律支撑的复审

一位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士认为,复审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盲区,目前在很多地方已经演变成采购人重新选择中标人的一种变通的手段。在个别地区,每年的复审案例多达十几起,而且复审的结论可以说90%都与原评审结果相反,而实践中多是以复审结果为采购项目下最终定论。

“在所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里都没有找到复审这个词。”曾经吃过复审亏的某供应商认为,复审是缺少法律支撑的一种做法。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也有同样的疑问:采购机构进行复审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在这位负责人看来,评标专家并不存在谁比谁更权威的说法,唯一的权威就是法律,而这恰恰是复审的权威性被质疑的关键点。

“法律有规定的就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我们就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这是很多地方启动复审的所谓的依据,而这样的依据却让各地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掉入复审的陷阱之中。

记者留意到,在今年年初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4条第2款有这样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进行一次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意见。业内人士认为,这其中忽略掉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能否确保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另请高人就能念好经吗

重新再找一拨更加权威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另请高人,是很多地方进行复审的希望寄托之所在。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项目遭到质疑后往往有2种做法:一是请原评标专家就该项目进行复审,看质疑是否有理有据;二是请另一拨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复审。

“你不认为后者很像找一批新的专家对项目进行二次评标吗?”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反问,“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复审与原评标结果不一致,该怎么办?”这位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把复审的结果作为评标结果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复审一次,换一个中标供应商,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该负责人表示,究竟哪拨专家更权威,谁来认定?如果以复审的结果作为评标结果,就将陷入复审的循环怪圈中。“可以利用复审来查清楚原来的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质疑、投诉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是可以的。如果原评审过程有问题,就依法废标再重新招标,而不是直接把复审结果作为新的评标结果。”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评标专家能否再次聚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评标委员会随着评标结果的诞生而解散,如果复审再召集原班人马,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也是复审另请高人的原因之一。

评标应该一审终审

“评标结果是不可更改的,即使是受到质疑、投诉后也不能够直接更改评标结果。”某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坚持一审终审制,而不能够再借助于复审来更改已有的评审结果。

该负责人认为,尽管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时间紧急而影响评标专家未能细致地对照招投标文件,出现打分分值超出范围、加错分等错误,由此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面对这种情况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明确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即使出现质疑、投诉,需要借助复审,但这时引入复审的作用是作为执行机构或者监管部门判断真相的参考。”这位负责人认为,无论是被确定为无效中标或者是废标,都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情况下可以复审,但复审的意义仅是为已有的结果和评审过程进行核查,而不是直接改变原评标结果。

“复审制度用好是出路,否则就是陷阱。”某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顾问认为,各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监管部门应该以曾经因复审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格力案为戒,慎用复审。(作者:田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