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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发展部门集采是改革需要
  • 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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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集中采购不能反客为主,这点毋庸置疑。但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部门集中采购为改革作出的贡献也是不可否认的。”一位长期关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学者说。

  这位学者认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有较为特殊的国情,把已分散在采购人手中几十年的直接采购权在短时间内收回并不容易。为了能够尽可能地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应,部门集中采购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助改革顺利开展以一臂之力。因此,适度发展部门集中采购应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但这并不等于每个拥有大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位都有必要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助推集中采购 功劳不可抹煞

  “在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之前,系统内所有工作证专用皮夹的采购权分散在各个单位手中。每个单位的单笔采购金额都不大,但集中采购后竟也达到了几百万元,采购单价平均节约2元钱。”一位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这样描述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后的变化。

  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通行规律来看,各国无不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历程。正处于改革初期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总额还远远达不到占GDP10%的理想目标,扩大采购规模仍需不懈努力。

  “只有把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在一起批量采购,形成规模优势,才谈得上发挥政策功能。改革初期,因各种原因无法迅速形成‘大集中’采购的项目,借由部门内集中的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尝不是一种温和且有效的方法。一旦成立了专门机构,系统内集中采购的力度会更强。”长期研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学者、天津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说,“不能因为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就否定了它集中采购的身份。”

  何红锋认为,相比于改革之前的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虽然不像政府集中采购那样理想,但也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如果简单地否认其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身份,无异于“白马非马”的逻辑。

  扩大范围 提升政采影响力

  “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项目规定较为笼统,没有细分,因此为了做到应采尽采,国税系统每年都要制定一个系统内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淑美说。

  因为有了国税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税务专用物资设备”,被细化为税务制服、税务发票印制、“金税系统”三期工程……“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细化是未来工作的方向,这样可以防止个别‘漏网之鱼’游离在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王淑美说。

  在今明两年的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与中国气象局相关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同样只有“气象专用仪器”等为数不多的几项。但是在他们的细化之下,像雷达这种极其专业的设备也成为了政府采购的对象。农业部也有类似的做法:各类农机具作为目录项目“农用机械设备”中的一种,也在广泛地尝试通过政府采购集中招标选型。

  “比起通用项目,部门专用设备与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更为紧密。这类项目如果都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种无形却大有实效的宣传。”何红锋说。

  分担政府集中采购重任

  “可以政府采购的部门专用设备远比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多,尽管有些种类的需求量并不如通用项目那样大。按照职能内容将通用项目细分、尽可能地应采尽采,需要做很多基础性工作,比如系统下发文件、开会强调等等。”一直关注并思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设立问题的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魏承玉说,“这类项目,在短时间内‘大集中’有困难,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可以说分担了政府集中采购的重任。”

  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一个“省内垂直”的采购人为例,它从省到县的三级预算部门同属省直单位。当省级部门发生采购需求时,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委托较为容易实现。但是当该系统的市、县级部门需要采购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很难顾及到了。

  “试想一个县级单位需要采购某个项目,却要到省会城市去开标。万一这个项目还需要安排实地勘察,供应商还要在开标之前先奔赴该县,不但成本大,而且采购效率也很低,给采购人、供应商都带来麻烦。同样,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外地单位组织采购,网上协议供货项目还好说,如果是需要开标的项目,现实问题同样让人挠头。”一位业内人士说,“在这种情况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确能够相对容易地理顺这些矛盾。但是,这也仅限于业务、经费、人事管理高度垂直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各行政事业单位都不会有这方面的困扰。”(作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