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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招标的审计对策
  • 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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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逐渐拓宽,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审计,而工程的招投标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基建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是决定基建项目质量与工期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投标单位实现投标目的的关键,因而在基建项目招投标中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

基建项目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但在工程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一、以“帮助”建设单位打通“关系”为借口,为参与投标入围打基础。早在建设单位立项报建之初,有的建筑单位就亮出其与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有“特殊”关系的底牌,希望由其办理立项报建等审批手续后,要求建设单位不经考察程序就直接明确参与工程投标。

  二、互相串通勾结,排挤他人参与平等竞争。在编制投标书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和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有的招标单位人员和投标人甚至相互勾结,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排挤他人参与工程项目的公正公平竞争。

  三、违反招投标程序,随心所欲处置招投标事宜。有的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出现边组织施工,边补办登记手续的违规现象;有的无视招投标规定,擅自将本应招标的建设项目改用议标代替;有的违规操作,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未经批准故意将单位工程分解或分部、分项招标;有的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订”;有的不仅公开转包工程,而且在开标后随意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有的甚至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无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四、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建设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有的投标单位和投标人员通过老部下、老同学、老熟人、老朋友、老同事等关系和渠道,给建设单位的领导和招标人员打招呼、写条子,指使和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人员作出不公正的定标结果;有的人财物管理部门的人员利用自己掌管人财物审批权力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施工单位。

  五、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在确定考察施工队伍阶段,有的投标单位和投标人就对建设单位参与确定考察范围的有关人员通过个别走访、单独接触等方式,企图通过种种努力,使其成为招标单位确定的考察对象。在考察施工队伍阶段,不少被考察单位的投标人以考察时间紧,考察工作苦为理由和借口,对考察人员“热情”接待,百般“施好”,争取考察人员的印象和好感,为其成为投标单位铺平道路。评标定标阶段,几乎所有的投标人员都使出浑身解数,为中标而拼搏冲刺,他们不仅继续用对待考察人员的相似方法来对待评标定标人员,而且对评标定标人员的爱好、兴趣、特长、背景等情况基本上都能做到了如指掌,因人施计,投其所好,挖空心思使评标定标人员为其献计出力,最终达到中标目的。

  六、泄露工程标底,实施行贿受贿等违纪犯罪行为。有的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投标单位和投标人泄露工程项目标底,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成为形式和过场。有的投标单位和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以按“规定”支付“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等为由,向工程招投标管理人员送礼行贿。有的工程招标管理人员则私欲恶性膨胀,把参与招标作为捞取好处,索要利益的“肥肉”,不仅心安理得接受投标人贿赂,甚至不择手段向投标人进行敲诈勒索,索要财物,在执行公务中铤而走险,以身试纪,以身试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种种违纪违法现象,必然导致“豆腐渣”工程,诸如已被公开的震惊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特大案件,无一不与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直接关联。

基建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现象及审计对策

  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审计,而工程的招投标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投标是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的,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同时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因此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分析,往往会发现很多问题。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程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投标法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规模,目前各个地方自行采用的标准都不一致,而两者的规定范围就不一致,各个地市具体执行时更是各行其令,很多建设单位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而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基建上的许多腐败问题产生于此环节,为此,我们审计人员一定要注意工程招标范围的审核。

  三、审计招标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要公开招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无故意抬高造价、向施工单位泄露标底、串通围标等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有时候我们会碰到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标底极其相似,有的甚至清单分项工程的组价都一样,只是个别项目稍作改动,内行一看便知。另外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对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招标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标过程的审计。首先看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系统内招标评委易发生问题。例如笔者曾参加某水利工程的审计,该工程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其招标评委均为当地水利系统内部人员,而其下的水建公司亦参加投标,该工程虽然名为公开招标,但结果可想而知。其次看评标是否规范,是否遵循了评标规则。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查评标记录观看评标现场录像来发现问题,并通过一些硬性参数来判定,而柔性指标很难作为判定标准。此过程需要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配合,方能顺利开展。

  六、审计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一定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

  七、审计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最终履行情况。经济利益是各方谋求的最终利益、根本利益,竣工决算是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计,很多问题都会浮现出来,虽然只是事后审计,但也具有一定的追溯力和现实作用,起到事后把关的作用,建立审计人员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