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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公开招标前的资格预审
  • 时间: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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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一位供应商参加某采购人组织的空调设备管网系统安装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因在资格预审中没有过关,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了解实情后发现,暂且不谈该项目是属于工程类采购还是货物类采购及其管理权属问题,只看其采用的资格预审方式就值得商榷。

    该项目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资格预审的过程及方式为:在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潜在供应商报名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将按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要求制作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好后投递,采购代理机构组成资格预审小组,预审小组对所有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作出预审结论报告,然后在同级媒体上发布了《资格预审情况公示》,公示几家报名、几家资格预审合格等基本信息。

    该供应商之所以投诉,有两个原因:一是他向采购代理机构打听自己不合格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说他们没有权利告知相关情况,只有向监管部门反映,经同意后才能查看。最后几经周折,才得知预审小组的结论是因为其有一张复印件没有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才被审查为不合格。二是他不知道预审人员的组成情况,其要求预审人员回避的权利被剥夺了。

    从以上的过程和预审方式及供应商的诉说情况看,虽然是个案,但在基层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这种不规范的现象,笔者认为,上述这种资格预审方式有几点不妥。

    一问:公开招标前的资格预审是否违法?

    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公开招标的界定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或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它对投标人的邀请都是不特定的供应商,也没有要求对这种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预审,即使在其他条款中补充规定,即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都只是用资格审查这一提法。上述两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需进行资格预审。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即法无规定既不为的规则,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需要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那么上述个案中资格预审则为非法。况且在公开招标的评标程序中,两法都设计和规定了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程序。所以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资格预审是多此一举。

    二问:假设可以预审,是否也该有合理的程序?

    进行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有两个,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筛选,将不合要求的供应商排除掉,通过资格预审了解供应商队伍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减少评标时的工作量。所以资格预审并不是为了减少竞争,上述个案中的由供应商将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后一次性的投递方式,没有“受理”的过程与程序,也就是说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取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时没有一个对申请书进行检查、核实、验收的程序。不管资格预审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统统接收,且是一锤子买卖,供应商没有澄清或者说明的机会。如上述个案中只因一个复印件没有加盖单位印章,而被预审为不合格,这实属不合情理。两法都规定了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有澄清、说明、纠正的机会与权利,而一般的资格预审反而剥夺了供应商的这种权利。

    三问:剥夺供应商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吗?

    两法对于回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包括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但在决定着供应商是否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权利上,供应商却不了解预审人员的情况,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上述个案中,代理机构没有告知预审人员的情况,供应商在资格预审前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且事后对预审人员的名字、专业、称职等情况也没有公示。

    四问:公开招标时间可否随意延长?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增加一个资格预审程序,相应地延长了采购时间。即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预审时间1个工作日,预审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这样前后就增加了10天左右的时间。同时,资格预审小组一班人马,评标委员会又是一班人马,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保密的难度,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采购实行资格预审是画蛇添足,它不但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与供应商串通一气围标。因为,多一道程序,就多了一次人为的因素。所以,笔者认为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

    (作者宋军  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