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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的思考
  • 时间: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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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标投标法》和及相关配套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规范。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施工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危害严重。这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找出解决办法,推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围标指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或者是一个投标人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形式有:一是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通常的做法有:

1)肢解项目。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2)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随着招投标工作的逐渐规范,组成评标专家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使大家在事前都不知道评标专家的组成。而一些投标人仍然想尽办法做建设单位的工作,以期能够中标。

3)低中高算。由于当前低价中标制比较流行,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4)违法分包。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投标人为顺利中标,不得不同意招投单位的无理要求。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而分包工程常常未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形式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先进行内部协调,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等多种形式,分别有资格审查前串标和资格审查后串标,隐蔽性很强,危害性较大。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挂靠。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

2)多头挂靠。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3)故意废标。废标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是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太苛刻,技术参数要求太高,投标人方面达不到;二是投标人不想做该工程;三是给朋友陪标,多给朋友一个中标的机会。

4)共同围标。投标人互相配合,轮流中标,甚至出现一些只投标不想中标的所谓 “投标经济人”。目前投标不中标的情况司空见惯,一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则利用这一特点,实施投机行为,给予或收受一定的利益租借资质,进行陪标、串标、围标。

二、产生的原因

工程招投标环节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实质是利益驱动,根源在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较晚,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完善,国家的大多数投资项目至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四位一体”(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投资体制,招投标工作基本上也是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这种“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极易诱发“腐败工程”。

2当前招投标工作多为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由于缺乏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再加上各单位又根据各自需要刻意规避、曲解招投标有关规定,致使招投标工作处于不规范状态。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使得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得不采用借用资质的办法参与投标。目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竞争中逐步处于劣势地位,靠出借资质、接受挂靠等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在市场上出现少数所谓“投标经济人”,专门通过资质经营获取利益,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资质出让市场,自然而然形成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筑行业良莠不齐、竞争激烈。前些年,由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较大,拉动了建筑企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遍地开花,而现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建筑企业,为了能与其他的好企业抗衡,更是直接采取金钱铺路、贿赂开道等手段承揽工程。那些质量高的建筑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取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于是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就变成了贿赂竞争,工程招投标也变成了金钱招投标。

4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自身实际,超能力承接工程,中标后以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部分企业为了中标恶意压价抢标后,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试图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分包、转包收取管理费来转嫁风险,或者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从而实现最大赢利的目的。

5招投标工作透明度不够。招投标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进行,但由于对一些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目前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已的利益,有意将本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该严格把关的不严格把关,进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价格,在开标前串通形成价格联盟等形式,试图实现高价中标的企图。由于串标、围标一般较为隐蔽,无形中助长了少数投标人的嚣张气焰。

6监督不到位,“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交易主体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对施工单位的市场管理还不够到位,对从业单位的业绩真实性、履约情况等还没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和奖惩体系,对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评价体系,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没有得到奖励和表彰,一些失信企业没有受到相应处罚,使其不诚信违规行为的成本很低。

7串标、围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度缺失是其原因之一。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工程招标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围标、陪标只是其一。作为违规行为另一方主体施工企业来说,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从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施工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对策

1提倡建设单位要带头诚信。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背信、失信者和腐败、不公正的制造者,维护政府诚信和社会公正,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国家投资的项目中,项目法人应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在招标投标、合同谈判和合同履行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资质标准和资格审查标准。各工程项目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资质标准和业绩标准,只要符合资质允许承包工程范围和并具有相应业绩的,原则上应当允许投标。确需提高资质标准和业绩标准的,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资格预审的业绩、人员标准和企业的财务标准要按照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业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招标合同工程规模。人员的职称、业绩标准以及企业财务要求应具有市场普遍性,符合多数潜在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不得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设上限,鼓励充分竞争,尽可能扩大竞争范围,减少串标、围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透明度,引导均衡竞争。

3投标申报的主要人员非本单位人员的一律按资质挂靠处理。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项目经理、法人授权委托人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必要时在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资格预审或者开标时必须出具相关人员的已经交纳过费用的养老保险手册、经过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否则一律按资质挂靠投标处理,不得通过资格预审。

4重大项目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帐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采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更不得开标。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退回原转出帐户。严禁在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将现金支付给其它单位或任何个人。

5严厉打击弃标、串标行为。对于中标后弃标的施工企业,招标人要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制度。对失信行为采取教育、行政及经济处罚、法律制裁等方式,加大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对诚信行为给予鼓励,对诚信单位和个人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其获得诚信收益。例如建立“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对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6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交易中心通过现场公示、张贴布告、网上发布等形式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所有标底编制、评分细则等全部公开。评标区域则采用严格的封闭式并屏蔽手机信号,除评委和招标办直接责任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其他纪律监督人员、审计人员和建设单位等可以在监控室观察评标室内的人员言行,有效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所有评标过程均自动录音录像,以备复查。

7设置合理限价。招标单位如果需要设置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结合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报招标办备案后,予以公布并由投标人审核并签字认可。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等进行自主投标报价。

8完善评标机制。为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除了招标办依法制订评标的规范程序外,推行了电子智能评标系统的应用,减少评标过程中的评委人为的因素。目前我们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后,能对所有经济标中的每个清单项目进行横向或者纵向的比对和计算,从而找出偏差较大的清单项目供评委重点审查。严格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标专家库实现微机建档,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切实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

9加强纪检监察。招标工作环节众多,专业性强,纪检监察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特别是不了解幕后的因素,一些关键环节又常常不由其直接监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往往会流于形式,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基本上也是难以介入。因此要培养一支熟悉工程管理的纪检监察队伍,同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

1O强化跟踪监督。应保证招标文件的规范完备、招标图纸设计深度。适当、强化监理职责、加强审计跟踪监督力度,防止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通过降低材料质量及不合理索赔等手段获取不恰当利益。(作者:湖南省双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赵文平)

 

来源:《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周年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