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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不串”成招投标领域公开秘密
  • 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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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调研发现,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项目等,往往刚进入招投标环节就在官商勾结之下,通过肆意操纵投标,形成牵涉面广且严密的腐败链条,很多制度规章因此形同虚设。与此同时,招投标中涉及的腐败行为趋向隐蔽,而现有法律法规滞后等因素导致监督查处面临困境,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程序公平下的腐败伎俩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树林、原总经理孙福山等6人利用工程招投标的机会,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分别被法院判处2年至11年有期徒刑。而此案,也是吉林省打击招投标领域腐败中的典型案件。

  经查,杨树林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与集团总经理孙福山一起,于2004年4月,将国道203线雅达虹至炼油厂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事宜交给下属的信恒公路工程开发建设公司办理。此后,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在以杨树林和孙福山为首的交建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后,多拨付信恒公司500余万元投标管理费,准许信恒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围标”手段中标。中标后,信恒公司送给杨树林10万元,以偿还孙福山垫付投标费用为由,送给孙福山人民币2.1万元。

  而在信恒公司与交建集团的口头协议中,交建集团委托信恒开发公司投标,投标管理费占有工程中标合同价1.8%,但1.5%用于“围标”费用。公然将“围标”费用打入预算,由此牵出招投标领域共性的腐败伎俩。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特点表现为投标人、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腐败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操纵招投标,而形成严密的腐败利益链,案件中的“相互勾结”环环相扣,分别表现为:投标人通过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中介机构与投标人沆瀣一气操纵招投标行为;行业管理部门与投标人共同违规操纵招投标;问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相关部门操控招投标。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现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它腐败的本质。”正在江西某监狱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说。周某今年4月因受贿400多万元获刑,由于曾经经手大学新校区建设逾27亿元的工程,他对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了如指掌。

  “有时,看似有十几家企业参与投标,实际是仅为一家幕后操纵。”周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次工程招投标,一家公司往往能“召集”到十多家甚至更多的有资质企业出场相助,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名下围标企业的投标报价,一旦中标,利润高达工程额的20%,它们就可以再将工程转让或转包,从中牟利。

  周某说,建筑工程招标工作常常交由中介机构完成,中介机构依靠卖标书、收报名费、咨询费等赢利。为了吸引更多企业参加,从而谋利,一些中介也会私下组织企业来参与竞标,目的是迫使其他企业也通过组织围标串标来提高中标的成功率。

  “无标不串”背后的制度漏洞

  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和办案人员均表示,围标串标等问题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公开的秘密和最大的潜规则。

  今年1月,江西省查处的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招投标领域窝案串案,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余元,涉案违纪金额1600余万元,仅涉及串通投标项目就有21起,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多家。

  “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是无标不围,无标不串。”江西省某地级市招投标中心主任李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当前99%的招投标项目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围标”、“串标”问题。

  “通过围标串标从招标市场上分一杯羹,是他们的生存之道。”江西一家建筑企业熟知“行规”的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许多建筑公司都是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没有机械设备,没有施工队伍,是专业的围标公司。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这类企业在得知某一工程招标信息后,便开始忙着从各正规的建筑企业租借资质,除了支付上千至数千的租借费用之外,还必须承诺中标后给相关建筑企业上缴标的金额2~3%的管理费。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刘秋培说,除了围标串标手段背后,还衍生出诸多操纵招投标的方式:招标方通过“量身定做”设置门槛方式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投标标准,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再通过直接“邀标”方式定标;将招标工程沦为“钓鱼工程”,投标方先通过很低的价格竞标成功,再通过贿赂等手段通过招标方变更设计方案或追加工程量,从而达到谋利的目的。

  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严厉,都是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原因。江西省政协常委李季仁认为,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监管不到位,在一些“招拍挂”活动中,监督部门象征性参与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为投机者披上合法外衣。

  其中,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

  源头防腐亟待标本兼治

  针对招投标领域腐败暴露出的问题,江西省某地级市招投标中心主任李某认为,当前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案件的查处,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即使短期内起到“震慑”作用,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衰减。因此,他认为,现有法律中将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管理却、操作权交给一个实体来行使的现状必须改变,必须将这三种权力分开,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建议,应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

  一是立法机关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补充,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规范招投标代理管理、招投标市场审查,明确执法主体,细化、量化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建立统一的网上报名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建立各省统一的专家评委库,扩大抽签评标的范围,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无资质建设队伍的挂靠现象进行清理,制止有资质公司买卖资质的行为;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监管新模式。

  二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交易四大交易要从原主管部门真正分离出来,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的有效剥离。

  三是要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形成市场内招投标各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场外民主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胡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