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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市场交易规则,促招标投标事业可持续发展
  • 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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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继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招标投标法》之后的又一件大事,是招标投标制度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最终颁布实施,必将使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当事人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得到有效治理,促使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招标投标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那么,怎样认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它的颁布实施对招标投标市场又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完善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将招标投标市场交易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志。这项制度实施十一年以来,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业已成为国有投资项目的一项主要交易制度。但由于《招标投标法》的一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执行中出现了多种理解或误解,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有效实施,迫切需要出台其实施条例,完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最终完成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即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招标投标条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法》中有许多条款仅赋予了当事人义务,但没有规定其不履行规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使得实际执行中一些条款形同虚设,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但没有规定不履行这条规定的后果,为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即违反这条法律规定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从而受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再比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常有招标人擅自缩短投标时间的违法行为,为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结果作了统一规定,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当事人须履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或者评标,从而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解决了“同体监督”和行政监督缺失与缺位问题
     针对“同体监督”,行政监督的缺失或越位等行政监督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一步解决了“同体监督”问题。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从而解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作为或胡乱作为现象。

    四、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市场发展方向
    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既涉及到市场建设模式,又与市场主体职业化发展密切相关,为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视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依法应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电子招标。同时,规定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公益性质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针对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明确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而指明了招标采购人员职业化发展道路。

    五、进一步促成招标投标市场交易规则统一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应用范围的深入,这些年也陆续暴露出一些制度执行中问题,如招标投标规则不统一、政出多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在一些领域、地区还比较突出,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行;无序竞争、虚假招标现象还比较严重等,直接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有效实施。为此,在《招标投标法》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将多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则纳入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以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1、进一步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
    结合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者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者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情形,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从而还招标投标制度与其本来面目。
    2、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选择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从而纠正市场上将公开招标的作用无限夸大、忽视招标投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等现象。
    3、明确招标人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情形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招标人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情形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明确了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情形
    针对社会上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有关情形做了具体界定,例如,规定了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情形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界定了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等情形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5、规范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
    针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不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法行为,在《招标投标法》规定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同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趋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再次重申了招标项目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从而体现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属性。

    我们深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腐败交易等方面,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最终促成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形成。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副秘书长  毛林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