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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政府采购执行风险
  • 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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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我们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执行中客观存在的风险,目的是寻找预防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以提升政府采购风险的控制能力。 

  我们认为,化解风险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针对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风险,要健全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以财政部规章为基点,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及实施条例,以解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或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
 
  其次,在执行层面和技术层面需要实现最佳对接,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予以补充,以解决法规不具体、不明确、不细化及制度缺失和空白等问题。
 
  再者,在职能定位上需赋予集采机构必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提高采购执行的权威性,并依法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约束。
 
  二、渐进式推进电子化建设
 
  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和运行情况看,无论是技术还是制度层面仍有许多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以实现。因此,全国性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不能采取“激进式”发展。
 
  首先,对电子化制度建设上相对空白和技术上安全保障的问题,要进行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探索,对经过有益实践并取得成效的中央机关及地方有关省市,在信息安全、资金支付、管理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可以由省市封闭型向区域开放型统一平台延伸并实现对接,通过区域性共享信息运行和实践中的不断完善、改造和升级,再逐步拓展应用范围。
 
  其次,加强操作执行与交易技术训练,培训的范围包括参与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同时根据各层面的培训需求,进一步充实培训内容,努力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
 
  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受传统观念和体制不顺的影响,进而造成信息发布自成体系,给资源共享带来不小的阻碍。而共享资源犹如信息社会的基石,因此,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准确及时,是控制政府采购执行风险最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首先,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数据资料在报纸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制定规范信息发布格式文本、细化招标项目内容、准确表述技术指标和参数需求,协调信息供需双方具体事宜和实现技术对接。
 
  其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打破地域和部门信息共享屏障,注重加强各项政策的衔接配合,以促进全国范围内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让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平等获取信息,达到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以降低政府采购执行风险发生的概率。
 
  四、高水准规范道德行为
 
  政府采购执行中道德规范链条包括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监管部门等环节。
 
  集采机构要从预防风险处理层面入手,加强从业人员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依法采购观念,优化操作程序、明细职责义务、落实政策规定,完善评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
 
  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评定结果,代表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能力、职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目前专家队伍存在结构不合理、权责不明晰、分类不细化、纪律松弛、甚至违背职业道德评人情标等问题。建议专家招聘采取集中与分散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把社会各领域优秀人才充实进来,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评审专家队伍。在管理与使用中,建立专家评标行为评价考核机制,并与其单位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职务调整挂钩,以确立专家为社会事业服务的“公利性”(公共服务与劳动合法报酬)地位。
 
  供应商为获取采购商业订单可能有时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去迎合采购人,为有效规避风险,要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机制,准确、客观地掌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诚信状况,此外要完善制度设计和监管约束机制,以有效增强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从制度上加大参与人员行为规范力度。同时也要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风险的发生。(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