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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内部约束机制的研究探索
  • 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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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企采购的腐败案件频发,加强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监督约束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们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抓住采购的关键环节,在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发挥企业各部门的约束作用,建立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制约机制,确保招标采购活动依法合规。

    一、国企招标采购约束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增大,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也越来越多。因为涉及金额大、受社会关注度高,工程建设、大宗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也不时被媒体网络曝光。如何降低国有企业采购成本,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杜绝采购中的“暗箱操作”,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招投标的本意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理应是一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除了外部的监管,关键是要构建国有企业内部约束制约机制,综合发挥企业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控制关键节点,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形成约束相互协同、权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约管理体制。

    二、坚持“三公”原则,加强招标采购的关键环节约束

    要保证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内部约束机制有效运行并能达到预期目标,其约束管理过程必须程序化、规范化,抓住前期市场调研、采购审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约束,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消除招标采购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
    
    2.1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项目需求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是实施采购的必要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采购的结果。采购过程中的许多腐败事件都是在市场调研环节发生的。因此,对产品的市场调研要由项目需求单位的人员和纪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共同到实地考察,防止采购人与其中某家投标人勾结串通,调研结束后,调研组要认真撰写调研报告,报告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作为采购此项目后续工作中重要而关键的依据。
    
    2.2 采购方式审批环节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依据市场调研情况,提出采购方式的申请,提请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的批准。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而不公开招标,项目申请单位如果认为所实施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必须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阐明原因,提供调研报告,并对推荐的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理由,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若采购预算超过一定数额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而不能具有随意性。
    
    2.3 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投标人的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采购文件得以确定,因此编制采购文件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保证投标人的机会均等,体现公平性,评标标准要统一,体现公正性。
    
    2.4 开标评标环节
    
    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开标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对投标人逾时送达的投标文件要拒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公开;对唱标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整个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经济、技术专家占评委会总人数的2/3以上等有关规定;现场评标专家是否存在私自顶替现象;评标专家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有无异常打分、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情况;评标结束后有关材料的留存及销毁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人员是否履职尽责等情况。
    
    2.5 定标及合同签订环节
    
    招标的目的就是选定中标人,定标环节主要是监督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规定确定,是否严格履行中标人公示环节,公示时间是否合理。合同签订可以说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项目执行的一个法律依据。招投标双方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整合内控资源,建立招标采购制约机制

    除外部的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外,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约束工作要最大限度的整合内控资源,在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发展计划、财务资产、物资管理、审计、法律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统筹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内控作用,建立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内控到位的约束制约机制,确保采购依法合规。

    3.1 招标领导小组

    为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企业内部应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企业“一把手”及相关高层领导和发展计划、财务、物资、基建、监察、审计、法律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所有采购活动都应在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标领导小组是企业招标工作唯一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单位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决定企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招投标活动,听取重大项目的评标工作汇报并负责重大项目的定标工作。

    3.2 发展计划部门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参与招标采购计划审查,对计划的确认进行内控,定期检查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3.3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拨付、结算、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在预算审批流程中,主要是物资采购预算对企业利润、资产和资金的影响进行审核;在采购审批流程中,主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基建类项目支出是否纳入预算进行监督,及已有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在评标过程中,对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财务资信进行审查。在付款审批流程中,主要对付款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相关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

    3.4 物资采购部门

    物资采购部门应对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商务条款进行审查,建立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加强招标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主要是负责对有无将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拆分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规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对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业主单位(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采购能力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情况进行约束。

    3.5 基建部门

    基建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对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监督;组织审查项目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

    3.6 纪检监察部门

    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属于企业的内部监督,不属于政府行政监督,但属于行政监督性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招标程序流程是否依法合规,监督对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现场监督产生评标专家的程序和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无索贿受贿、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采购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行为的处分建议权。

    3.7 审计部门

    对国有企业招投标的审计监督,实际上是把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主要对项目采购预算、资金拨付、款项支付、合同履行进行跟踪审计监督,防止某些漏洞的发生,监督整个招标采购过程,纠正不正确的操作和程序,确保采购资金支出的合理性。

    3.8 法律部门

    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约束;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约束制约机构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科学的管控和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保证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申 敏     作者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