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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影响
  • 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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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招标投标法》的拓展和延伸提供了有力依据,相关条款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长期困扰我国招投标业界的许多实际问题也迎刃而解。同时,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带来相应影响。

    一、条例实施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对现行规章规范调整

    条例有诸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之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及时作出调整。诸如:七部委30号令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起止时间为不低于五个工作日,而条例的规定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还如:七部委30号令中对投标保证金上限规定为80万元,而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则上不封顶。
   
    二、条例对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更加明确、详尽、具体

    综观条例,有28处提及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也作进一步明确。诸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条例对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过程监督要求更加明显

    条例进一步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真正做到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使招投标市场更加公正、廉洁、高效。诸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条例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加大

    条例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对规避招标、排斥投标、围标串标、泄露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条款阐释更加明晰,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诸如:“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五、条例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更加规范到位

    条例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投诉在处理程序、处理要求、处理时限均作明确规定。使投诉救济途径更加通畅,从而,可能更加快捷落实相关诉求。诸如“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总而言之,条例的实施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更高要求,行政监督部门要更新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从而,不断推进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田 冰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