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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主要设计思路
  • 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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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构建了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
    在已有电子招标投标建设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基于我国地域范围广、经济体量大、交易类型多,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监管等情况,《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主要为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决定其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因此,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这三种平台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说明的是,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功能,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功能的同时,兼具某一方面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

    第二,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的技术要求。 
    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和行业界限,实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电子招标投标市场的竞争性。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散建设的情况,《办法》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方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接口,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互联互通奠定技术基础。  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四是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通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第三,建立了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技术的运用,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提供了技术基础。《办法》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为基础,建立了各种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可以说,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招标投标的制度变迁。《办法》在明确各类平台应当公布的信息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规定交易平台应当选择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与公共服务平台交互信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限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陆并获取依法公开的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第四,加强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保障。
    信息技术在带来充分便利的同时,也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办法》在鼓励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高效便捷性的同时,将确保交易安全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生命线工程,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八个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规定。在《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

  第五,创新了信息化条件下招标投标监管的方式方法。
   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文件等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行政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办法》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创新行政监管方式方法。一是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陆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有关信息。三是通过信用机制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 四是改善行政监管载体进行监督。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陆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李茂年处长在“2012招标投标行业峰会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论坛”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