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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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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同深入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转型跨越结合起来,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媒工具,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手机短信、板报专栏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经济信息网等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方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深入学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2012年度普法学习计划,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学习内容,明确学习重点,认真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精神、基本原则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政府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要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擅自设置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2012年7月31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清理意见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省直部门出台各类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时,要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需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四、加快完善有关地方配套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场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办分离、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清理整顿隶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各类招投标交易场所,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服务的场所,要按照“统一规则、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程序、统一专家抽取(联网)、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运行。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的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交易,并逐步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纳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二)加快推进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整合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工商领域分库、建设工程领域分库以及其他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专家库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跨行业、跨部门、多门类、大库容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实现下一步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对接,进一步优化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评标资源共享奠定基础。要进一步修订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抽取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不再设置评标专家库,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从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健全招标投标部门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甘肃省招标投标部门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协调统一招投标工作思路,完善各部门在招投标制度建设、信息情况交流、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健全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要依托“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有关招标投标违法信息统一集中发布。

  (五)积极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按照“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加强协调、重在规范”的思路,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电子招标专题调研,探索建设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建立符合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促进招标活动规范化,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定标等全过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健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甘肃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依法指定我省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或省指定的一家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公告内容必须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七)严格落实强制招标制度。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招标。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依法确定的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八)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要依法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

  (九)健全招投标市场自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招投标协会在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管理、评标专家资格审核等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解决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十)认真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各方招标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活动标准化,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

  五、努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增加对“进入政府批准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和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等三项内容的审核,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二是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属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三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四是要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对中标后工程造价及施工合同的监管、对中标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的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跟踪监管、对中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阳光安全。二是要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对《条例》施行过程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监督行为。一是要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各自职责。要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要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机构和电话。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五是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二是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努力开创招投标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转型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条例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