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26
-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通知》提出,甘肃省耕地开垦费按区域征收。
《通知》明确,根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区域征收:东西区域(平凉市、庆阳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中南区域(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兰州新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5元。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耕地开垦费实行“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新标准”,按照“谁批准、谁收缴”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于市(州)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耕地开垦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实行收支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监督检查。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改变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