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时政要闻/ 正文
甘肃省印发相关《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 时间:2020-09-03
  • 点击:1478
  • 来源:兰州晚报

  近日,我省印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省内用人单位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办法》规定,保障金使用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