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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9-08-21
  • 点击:48
  • 来源:

甘政办发〔2009〕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推进我省旅游保险工作,根据《旅行社条例》、《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拥有类型多样、种类齐全、特色鲜明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影响旅游业健康平稳发展。

  大力推进旅游保险,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增强旅游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旅游消费,及时消除旅游风险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优化旅游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旅游安全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旅游保险工作。

  二、完善产品体系,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落实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按照《旅行社条例》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要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省旅游主管部门可与各商业保险公司统购旅行社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提高理赔标准,提升快捷服务。

  (二)积极推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代理销售保险资格。同时保险公司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完善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鼓励旅行社代理意外伤害险,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统购旅游意外伤害险,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三)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保险公司要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细分保险对象,针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探险、漂流等新兴旅游和特种旅游的风险特点,开发创新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新险种的推出要与省旅游主管部门共同评估,确定并推行。要引入市场机制,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向市场统购,以降低旅游成本,刺激购买数量,培育旅游保险市场。

  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要督促宾馆、餐馆、景区(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延伸保险服务,分散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

  (四)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和事中紧急救援服务,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创新保险服务手段和方式,优化旅游保险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严格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高旅游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和理赔专业化水平,切实保护旅游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优化工作环境,加大监督检查,促进旅游保险规范有序发展。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旅游经营者、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旅游风险和保险意识,提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旅游风险,调动游客投保积极性,为推进旅游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市场监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不依法投责任险的旅行社,要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旅游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协作机制。各级旅游行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交流作用,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旅游保险调研和信息交流,并积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