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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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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省委发〔2009〕1号),对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示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和管理滞后,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的供需规模在全省农村逐步增大,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越来越多,规模经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土地流转利益关系趋于复杂,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做好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市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主体

  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全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

  各地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通过政策宣传、典型示范、权益保障等方法,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市州、县市区两级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着力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政府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全面宣传中央和省上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农户认识到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调动农户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使土地受让主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既维护自身的权益,又要确保土地流转农户的利益。要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五、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一级土地流转市场软硬件建设和业务培训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规模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别在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通过项目扶持和科技、劳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为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转岗就业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流转,要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尤其要注意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压低农户流转土地价格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要紧密结合各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试验、示范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都要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工作动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