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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3个意见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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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12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的意见等3个意见和甘肃省单位
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
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强化建设用地保障服务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积极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和构建国土资源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构建土地供给新机制,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把提供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快捷办理,提高效率,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求。

  二、加强规划对用地的统筹管控,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用地的统筹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交通和城镇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基础建设和民生工程用地。进一步完善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加快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好地、耕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修编而不符合规划,但城市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可先按城市规划安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在项目报批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件一并报批,按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科学安排今后两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整个用地计划的编报,重点保障中央和省级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省级投资项目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市州安排的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在本区域内解决,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相应调剂。市、县批准建设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纳入计划管理。

  三、突出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做好项目用地前期保障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中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依法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附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文件、发改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项目可研报告等,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四、优化用地审批管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一)合理扩大先行用地范围。省重大项目和省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期用地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二)明确用地审批权限。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外,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审批。

  (三)优化用地审批程序。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县级政府组织的用地报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设区的市政府拟订的城市批次用地报批方案,不再要求区政府的相关材料。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市区的,由所在市州统一组织相关县市区分别完成基础工作后,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汇总报批。

  (四)简化用地报批材料。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提交材料由14件减少为6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20件减少为8件。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交材料由13件减少为7件(具体报批材料见附件)。

  (五)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省政府政务大厅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用地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批材料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审理。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单位一次性补正。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州、县市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省国土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批复。

  五、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批准先行用地的,要预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账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征地实施中,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严格办理土地征收登记,要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对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公告,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公告无异议的,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存在异议的,要组织听证。

  六、加快用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建设项目用地供给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切实保障纳入新增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的投入可计入存量土地出让成本。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和地方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要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地速度。小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建设用地,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核定,可直接作为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用地。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等用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在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前提下,由用地者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支付。在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前已形成占用事实的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可按协议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比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强化执法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补充等全程监管制度。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及时督促先行用地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地手续,预防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新增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和批后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能供得上,真正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及时提供土地产权登记监管和保障服务。加快办理新增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土地登记手续。对盘活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企业存量土地的,或通过土地置换使用土地的,要积极协调,厘清权益,界定权属,及时办理土地注销、设定登记,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安全。

  附件:简化后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点击浏览下一页附件:简化后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稳妥推进改革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全面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在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全省探矿权设置规划、重点矿区矿业权整合规划及分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重大问题。

  二、规范矿业权审批程序

  (一)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含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转让(合作)的矿业权。矿业权人提出转让(合作)申请文件,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查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厅内会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的,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向省政府政务大厅报送矿业权转让(合作)申请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四)资源整合重新登记的矿业权。申请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整合规划或方案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后,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内部会审制度,进行全面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属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业权,可参照执行。

  三、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

  (一)明晰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探矿权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能源、金属矿产地的,其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名;储量规模为小型能源、金属矿产地的,其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大中型水泥生产企业,申请自用原料基地的,不审查资质条件。

  (二)实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制度。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资质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各级政府拟列入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商引资申请,批准后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商。

  四、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共同责任体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市州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督导和检查,负责大中型矿山、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查;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和小型及以下矿山年度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着力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办案设备,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协作制度,全面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的监督检查,逐步创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

  (三)建立地质勘查退出机制。严格限定探矿期限,预查阶段勘查工作年限不超过2年,普查阶段年限不超过5年,详查和勘探期限以批准的勘查设计为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探矿权。矿业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发,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建立矿业权审批监督保障机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探索建立有效的矿业权审批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察和审计,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在加强常规审计、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矿业权审批年度审计制度,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强化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矿业权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和省级重大项目,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标准,落实规划,组织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下放部分审批事权

  将省级投资按项目下达资金调整为切块下达,将省级投资项目设计评审和立项审批全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整为主要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缴省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少数民族地区全额切块下达,其他地区按80%切块下达,20%留省。

  省下达的80%切块资金和市州批准农地转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市县批准未利用土地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立项计划,组织设计评审,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立项批复;省留20%切块资金和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立项计划,组织设计评审,经省政府同意后立项批复。

  三、拓宽项目资金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指标进入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用于其他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四、科学确定项目

  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必须从我省气候干旱、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有利于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科学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五、规范项目报批程序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土地后备资源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编制下达包括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内容的项目立项计划。

  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在45日内组织完成本行政区项目的选址、可研、设计和申报等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同级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的专家,分别对国家及省级投资(包括省级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和市州投资项目选址进行现场核实,并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完成设计评审,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后15日内,将国家及省级投资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前上报,以便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核实。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区初步踏勘报告、项目区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书等。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六、严格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区应具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所必需的水、土自然资源条件及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或拟定同步规划实施的相关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额度按当地项目建设实际测算,国家、省和市级投资项目应分别控制在10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但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项目建设规模与下达的资金预算相符,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整理应在50公顷以上,土地开发应在20公顷以上。

  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土地开发不低于60%,土地复垦实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

  七、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设计,并将实施方案报原批准项目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投标办法择优选择并委托。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工参与工程施工。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确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完成工程结算、资金决算和审计;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登记发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挪用。

  项目工程实施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设计与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国家投资和省留切块资金项目确需变更,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预算支出调整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预算支出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提高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加强对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设计质量,落实工程监理责任,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省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所属土地整理机构进行由其批准立项项目的可研设计和论证,对在我省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全省项目实施与工程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参与国家及省级投资项目选址的现场踏勘和竣工验收。

  八、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竣工后,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执行规划设计、完成计划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土地权属调整、工程管护措施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自查后,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验收申请,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将本地区项目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三)终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州初验情况,商请省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确认。

  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年度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下发验收文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市州投资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新增耕地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九、加强项目后期管理

  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新增耕地,市县政府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已验收项目的土地经营状况、生产效益、设施管理等进行定期检查,开展项目完成后利用情况评价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十、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行统一备案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补充耕地情况及时纳入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动态备案,并以备案情况为依据,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和补充耕地储备库。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新增的耕地,不得作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建立项目奖惩制度

  省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和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成绩突出的市州,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对该项目所在县安排项目,扣减该县所在市州相应的切块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

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州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效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 由三部分组成,即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四条(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和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

  第五条(指标说明)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省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土地集约水平在全省的位次,考核该市州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第六条(指标说明)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市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七条(指标说明) 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是在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建设用地增长率”两项指标值的基础上,求取比值系数,在全省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30分。对甘南州不做此项指标测算,不参与全省排序,直接赋分为24分。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州工业增加值增长与建设用地增长比值系数在全省的位次,考核该市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水平。

  第八条(分值计算) 各市州最终考核结果为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以及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对应得分相加之和。具体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条(考核制度) 实行动态的考核制度,具体与年底考核各市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一并进行。每年考核各市州上一年度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并组建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考核) 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要将考核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报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依据省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各市州上报数据核实后,进行考核数据的分析和指标的测算,形成各地区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考核数据) 市州所报考核数据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以省有关部门数据为准,并在相应市州考核得分中扣5分。

  考核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省统计局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兰州进行,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市州的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向各市州分解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评价各市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依据。考核分值按10%的权重纳入各市州政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奖惩) 省政府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州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州,应在第三次考核结果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

  第十七条(考核纪律)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市州,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考核工作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直接影响到考核工作实施和结果公平的,应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并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说明)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的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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