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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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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9]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区,地势起伏大、山高谷深、沟壑纵横,生态地质环境脆弱,环境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省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地质灾害成为防灾减灾的突出问题。5·12汶川特大地震使全省大部地区地质环境条件急剧恶化,地质灾害隐患成灾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灾形势异常严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工作扎实有效,防范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及时到位,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从当前全省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形势看,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尚不健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防治资金投入与防治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工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与地质灾害的防治衔接不够,监管不力,一些人为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四是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五是一些地方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不够,群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淡薄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迫切性、严峻性、复杂性与长期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统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提高管理和防治工作水平,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二、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确需治理的,按照分级治理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险情严重、难以治理的,由县级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并负责进行治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旅游、园林、文物管理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加快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切实解决基层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设涵盖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信息网络,加强群测群防人员培训,提高识别灾害前兆和预警的能力。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给予补助,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对重点崩塌、滑坡隐患点采用小型专业监测仪器进行监测,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与预警预报体系的衔接工作,建立和形成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大力推进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实体建设,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网点,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建立兰州市、陇南市等地质灾害多发区监测预警示范区。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高新技术推广应用,改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装备,全面提升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工作水平。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科技攻关,增强预警预报的针对性,不断提高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度。
   
  四、强化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应急措施,逐步建立和形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要统筹资源使用,建立和形成有关部门联动的临灾调配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制定和细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做好相应应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细化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方案,明确预警信号方式,预设撤离路线以及人员临时安置点,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出现临灾前兆,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应急处置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增加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专业人员配备,依托省内大中专院校,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五、实行严格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级政府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以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任何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应坚决予以制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应当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以及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监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
   
  针对我省地质环境条件特点,分区域、有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完善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风险区划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以城镇、村庄、人口集中区和河谷流域、铁路公路沿线、重要设施和矿区、库岸以及旅游景区为重点,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点,划分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并向受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对重大隐患,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分析成因和成灾模式,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查清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防治措施,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以落实。要把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常规性、持久性工作抓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中小学校师生对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藏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推行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即对辖区内居民建房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简单评估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联系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材料和防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人员到位。
   
  加强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理论研究与创新,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多发、易发类型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攻关,重点加强黄土崩塌、滑坡的成因机理、成灾模式研究和高陡斜(边)坡稳定性调查评价,探索规律,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为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七、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群测群防、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科研等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要积极探索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建立和形成“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全力防灾”的地质灾害防灾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展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研究,建立和形成“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地质灾害开发性综合防治新机制。
   
  八、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功预报并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中,迟报、误报、瞒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贻误抢险救灾时机、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