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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 时间:20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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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9]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提高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决定》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引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正确处理好放开经营与规范经营的关系,在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化肥流通经营秩序,做到放而不乱。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达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保障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要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以省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化肥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中期票据融资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引导和扶持化肥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化肥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流通体系。继续推行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促进化肥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规范化肥商品质量监管,对化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的化肥商品,避免和减少重复抽检、多头抽检的问题,促进化肥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化肥信用销售,推广针对农资赊销的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农资赊销信用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和项目,对开展和提供农化服务的企业和项目,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六、加强农资市场监测调控。

  充分发挥城乡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对化肥主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要建立化肥信息反馈制度。由供销社会同质监、物价、农牧等部门在每年的化肥供应旺季,建立化肥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快报制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储备、进出口等宏观调控手段,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提高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省级储备资金利息由省财政列入预算,每年视财力和具体情况逐步增长。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的化肥质量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每年在春耕秋播期间,由省农资打假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牵头,协调工商、质监、农牧、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化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媒体上公布。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