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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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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2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意见

  农民工回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予大力鼓励和支持。近年来,我省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新观念、新思想和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为进一步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回家乡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转工作的同时,将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强化鼓励引导,完善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权益,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最大限度释放回乡农民工的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回乡农民工的创业才智,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

  (二)总体要求。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构建创业平台,实行优惠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中存在的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广泛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创业和稳定经营的良好环境,力争到2012年,全省回乡创业农民工达到30万人以上,创办各类经济实体30万个以上,辐射带动240万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优化创业环境。

  (三)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回乡创业者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公司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应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小商小贩,可免于工商登记。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乡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以上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四)简化审批程序。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相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建立开业和立项的“绿色通道”。

  (五)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农民工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提供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征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同时应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 法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七)加强信息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回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进行积极引导。

  (八)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可在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厂房,开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宅基地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三、强化政策扶持。

  (九)完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回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 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 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地区开辟回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 号)精神,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 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 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 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回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回乡创业给予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回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回乡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但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两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四、注重培养人才。

  (十二)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企业诊断等服务,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回乡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可依托当地劳务工作机构成立回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各级政府要结合农业和农村特点,筛选一批用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社会责任性强的企业作为农民工创业实习基地。要引导已创办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发展能力。

  (十三)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帮助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要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回乡创业者和所创办的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回乡创业者创办的实体,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

  (十四)加强员工职业培训。要指导回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上岗前和在职培训。各级政府要将这些企业吸纳的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大投入,完善培训补贴制度,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指导帮助回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回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一是鼓励引导农民工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大力发展草食畜、马铃薯、中药材、瓜果、蔬菜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二是积极发展“一村一品”。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围绕本地“一村一品”发展规划,利用自己在技术、资金、信息等优势,开发生产特色产品,加快形成“小商品,大市场,小企业,大集群”的发展格局。三是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业配套配件企业。以我省振兴装备制造业为契机,引导回乡农民工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实现产业发展的合理分工。四是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五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

  (十六)加强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定期督查考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指导,做好检查督促和目标考核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科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等部门及工商联,要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加强指导,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监督机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涉及回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回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回乡创业的典型、经验,弘扬创业精神。各级劳务工作机构继续做好甘肃省回乡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总结和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做出贡献的回乡创业先进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各级政府要注重从回乡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

  (十八)做好基础工作。县乡要对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对准备回乡创业或已回到本地创业的人员进行深入分析,了解他们的创业意愿和需求,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回乡创业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的联系,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回乡创业意向的要建档造册,定期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以乡情、亲情、友情感召他们回乡投资兴业。对重点回乡创业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市州、各部门要统筹考虑引导和服务回乡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回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