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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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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0]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议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0年至201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194万平方米的改造建设任务,解决和改善17.91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据各市州调查摸底,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7.91万户、1194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3.35万户、861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4.56万户、333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确保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任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两级政府抓落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管理办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设标准。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支付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其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标准。

  (二)新建回迁住房应配套基本设施,尤其是在原址之外修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搬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1.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都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申报、中央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和相关支持政策的争取工作。可将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本单位低收入职工住房条件。

  2.各级财政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优先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4.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将已供应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电力、通讯、交通、水利、林业、人防、消防、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并对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建设用地落实和筹措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省建设厅负责总体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负责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腾空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对棚户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省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电力、水利、公安、人防、消防、林业、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督查工作,切实抓好本系统支持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

  (三)编制规划计划。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州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期将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国家有关部委。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