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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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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已将城乡危旧房改造工程列入2010年为民办的“14件、23项”实事之中。目前,《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191平方米。但目前全省农村仍有16279万户危旧房。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14个市州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共计20万户。

  三、实施范围。

  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旧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农户。

  四、质量要求。

  统一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五、资金筹措。

  计划实施20万户,共安排资金8亿元,其中省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计4亿元;市州及县市区每户补助2000元,计4亿元。其余资金通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争取和农民自筹的途径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视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旧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落实责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市州、县市区、乡镇也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

  七、验收办法。

  (一)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设计图纸以及维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组建巡查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工程竣工后,市州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四)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实施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根据省建设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截至2008年底,全省家庭年均收入8628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25.58万户、77.54万人。其中,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133277户,10—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58374户,12—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64140户,分别占低收入家庭的52%、23%和25%。 

  在住房保障需求调查中,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总数25.58万户,其中租赁补贴需求为12.58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9.18%;实物配租需求为12.3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8.09%。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保障12.29万户、36.99万人,其中租赁补贴11.93万户,占租赁补贴需求户的94.8%;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76万套,185万平方米,占实物配租需求户的30.6%。

  二、目标任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我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市州上报的2010年住房保障计划,确定如下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平方米以下10万户;补贴标准:人均5.5元/平方米·月;总投资2.75亿元。

  (二)建设廉租住房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及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及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2.75亿元。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500万元。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共需1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安排,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7.3万套。当年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00元/平方米,计5亿元,已经列入国家2010年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元/平方米,计2亿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0元/平方米,计1亿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从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出让资金中进行筹集。

  六、工作进度。

  1—3月,确认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任务,下达工作和资金计划。

  4—6月,督促检查保障资金到位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到户,新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开工。

  7—12月,租赁补贴足额发放到户,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责任落实到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规定,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年终兑现奖惩。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年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验收。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镇体系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规定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要求,加快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进度,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任务。

  二、目标任务。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3.69万套、221.67万平方米,维修加固4.5万套、294.19万平方米,其中8个重灾县区重建2.85万套,170.12万平方米;维修加固3.3万套,220.08万平方米。总投资57.21亿元,其中重建住房33.24亿元,维修加固住房17.64亿元,配套公建及室外场地6.33亿元。

  三、实施范围。

  陇南市、甘南州、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的44个县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四、质量要求。  

  新建住房和维修加固住房,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条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城镇居民重建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户;其余资金通过住户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六、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项目的选址、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6月底前,完成住房维修加固。

  10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主体工程及各项安装工程。

  11—12月组织重建住房竣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地震灾区市州政府是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政府对省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层层靠实责任,省政府定期督查考核,兑现奖惩,确保按期完成重建任务。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确保恢复重建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地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地震灾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近期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全面启动并扎实有序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2010年计划完成6.37万户、574.5万平方米改造,总投资126.39亿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

  四、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的筹集渠道,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配建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计1.75亿元。

  (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配套资金。配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计7000万元。

  其余资金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及国有工矿企业筹集,群众合理承担。

  六、工作进度。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

  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各类安装工程。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透明、公正。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