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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 时间: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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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全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扩大内需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省基础设施及城市建设等各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一方面关系到各类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针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简单、信访案件频发,特别是群访、重访案件上升且结案息访难度大、结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安置补偿政策,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项目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建立征地听证制度,征求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地政府要对征地过程实行全程监管,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账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由银行向被征地农户直接兑付个人应得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类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对全省项目建设起到示范作用。

  三、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做到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备案制度。凡不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凡前期工作不充分、补偿安置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矛盾突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重点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严格控制拆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快建立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信用体系。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相关单位及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要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政府要立即成立由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项目清理排查机构,对本地区内正在实施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或“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务于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排查清理及整改工作。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市州排查清理及整改工作组织进行抽查。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于尚未化解和虽符合信访案件结案标准但未息访的案件,要认真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对于问题较多的地方和有进京上访倾向的,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地接访、下访,及时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重要工作日程,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上下衔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市州政府要于2010年7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省级贯彻落实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全省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综合性报告,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