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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
  • 时间: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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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0]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对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必要性 

  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是:2010年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26吨标准煤降到1.808吨标准煤,下降20%。“十一五”前4年,经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共同努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到2009年底,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为1.876吨标准煤,较2005年下降16.91%,累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82.99%。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必须下降3.5%,才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的目标任务。但从上半年执行情况看,全省万元GDP能耗不降反升,能源消费总量和全社会用电量持续快速增长,陇南、平凉、武威、张掖、白银和天水等市州能耗大幅上升,钢铁、有色、电力、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增长明显加快。下半年,要消化上半年增长部分、确保完成全年目标,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实施预警监控,采取严厉调控措施,是国务院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迫切需要。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基本内容 

  (一)设立预警监控指标。综合分析全省上半年能耗增长情况,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了14个市州、15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见附件1—4)。从7月份开始,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强力措施,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确保按月完成监控指标,并按上月欠账累加、年度任务不减的原则,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实行逐月预警警示。从8月份开始,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市州和表列各企业上月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布预警警示。预警警示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对各市州按季度考核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按月考核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实行双重预警警示。对第三季度完不成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预警监控指标的,进行红色预警警示。对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首次超月度监控指标的,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对15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按月就监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警警示。对首次超月度监控指标的,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完成预警监控指标当月警示自动解除。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类落实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和企业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和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1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1分。 

  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和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2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2分。同时,对市州实行区域限批,停止辖区内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企业上月超预警监控指标的电耗,按目录电价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预警监控指标和超国家、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双超”企业电价,按照不重复加价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和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次季供电量扣减上季实际供电量的3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3分。同时,在对市州实行区域限批基础上,停止已经审批的高耗能项目建设。 

  三、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各市州政府、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监控实施方案,把省上确定的监控指标落到实处。同时,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上的做法,对年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见附件5),实行预警监控。各市州政府每月14日前,要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上报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6日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有关市州、部门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预警警示级别,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主要领导及省委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相适应的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各市州、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各市州统计部门要在每月13日前向省统计局报告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省电力公司每月4日前,要将14个市州用电量情况分别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全省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情况分析及预警调控措施建议报省节能减排办。 

  (三)强化应急处置。7月10日前,省工信委要逐户、逐产品列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其执行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企业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节能限额标准,对本辖区列入全省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制定出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分别列出拟实行限产、停产、关闭措施的企业名单,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省节能减排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预警监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相关调控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将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实行综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表彰奖励;连续3个月完不成预警监控指标的,对市州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完不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等文件要求,突出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省工信委要抓紧抓好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要督促各市州扎实推进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尽早形成新的节能降耗能力。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要限期整改,并暂停新建项目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年底前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商务厅要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扎实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确保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对完不成国家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省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 

  省节能减排办联系电话:0931—4609109  

  省统计局联系电话:0931—2176181

  附件:1、点击浏览下一页2010年下半年市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季度预警监控指标.xls
     2、点击浏览下一页2010年下半年市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月度预警监控指标.xls
     3、点击浏览下一页15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xls
     4、点击浏览下一页年用能万吨以上标准煤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xls
     5、点击浏览下一页年能用5000-10000吨标准煤企业名单.xls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