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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1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军队退役人员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国防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退役人员的工作、生活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中央“6·21”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军队退役人员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鼓励支持现役人员献身国防、安心部队现代化建设,对于维护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困和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把握政策规定
2006年以来,中央先后制定下发了4个文件,我省也相继下发了2个文件,对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战退役人员)在改革发展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作、生活方面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明确了解决的渠道和办法。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统筹兼顾、考虑长远的前提下,在现行政策框架内,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多措并举、合理解决。
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执行现有政策,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对工作中涉及到政策的敏感问题,要通盘考虑,慎之又慎。既要妥善处理退役人员工作、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要考虑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不能乱开口子,避免造成新的攀比等不良后果。对于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擅自制定政策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再就业扶持工作
对于在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业安置工作后又下岗,但仍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原用人单位(包括兼并、重组后的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再就业和社保等问题,不允许把属于本单位、本企业负责的军队退役人员,尤其是参战、立功、伤残退役人员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向社会。
对于因企业关闭破产下岗和确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人社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8厅局《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006〕126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007〕107号)规定,认真做好再就业扶持工作。要在新开发的各种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人员,并按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尤其要把参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对象,给予照顾和倾斜。在甘新建的各类大中型项目招收员工时,要积极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和优先安排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
对下岗失业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意愿,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负责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优先免费介绍就业岗位和组织劳务输转。
要积极鼓励、帮助扶持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致富,扎实开展扶持创业活动。对于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享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积极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对因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等政策规定,由原单位和重组后的企业负责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对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镇无业退役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范围的,可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要积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和家居农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各地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精神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甘民发〔2007〕89号)及各市州、县市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使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保参合,并通过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疗优惠等方式,切实得到医疗保障。
五、认真解决住房和生活困难
要将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当地经济适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分期分批纳入改造计划,并享受建房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要求,对城镇无业和家居农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要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围,对其中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镇经济适用、廉租住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范围,及时予以解决。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按照临时救助政策给予一定救助。
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复退军人解困基金”,充分借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力量,帮助支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生活质量。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和办公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地信访联席会议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靠实责任,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妥善处置的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要关心、了解军队退役人员在工作、学习和家庭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尽最大可能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识大体、顾大局,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自觉维护革命军人的荣誉。
要大力宣扬军队退役人员的突出事迹,通过扩大正面宣传,不断提高政治意识、政策观念、创业意识、法制意识和警惕意识,努力创建“自强不息可贵、艰苦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切实打牢政治思想根基。要通过弘扬正气,典型引路,使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的政治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继续为维护我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