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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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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2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等4部门提出的《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委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坚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统筹兼顾,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处理和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社、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三)首次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其平均工资水平高出的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绩效工资分配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职工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查处。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卫生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市州财政要强化责任,采取措施,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改革人事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要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制度提供人才保证。 

  (二)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