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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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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精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不含3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不含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含500吨、不含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其他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地区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相应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发现后要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贮运、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附件:点击浏览下一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xls

     点击浏览下一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