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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 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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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2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在全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企业多样化的发展,职工工资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工资分配矛盾引发的劳资纠纷日渐增多,成为影响职工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职工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劳动者消费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在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机制和目标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其他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型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着力构建和完善3项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是:推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底达到80%,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地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标准、增长办法、奖励津贴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主管部门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使之与一线职工收入相协调,切实调动全体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二)推行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从我省实际来看,工资集体协商的薄弱环节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一个阶段,各地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重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从行业、地区的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力求重点突出、条款具体、标准量化、切实可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主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企业方代表一般由相应一级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工商联和商会为代表。各地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督促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等要组织、选聘得力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法律意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维权意识和谈判水平,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上报工资集体合同数(包括新签订的和仍有法律效力的)、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由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在每季度后10日内分别向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报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表,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抓紧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和落实工作责任,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就薪酬水平、增资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福利待遇等进行平等协商,保障职工享受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

  国资、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把工资集体协商与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联系起来,与税收、资金信贷、能源利用、规划用地以及企业资质审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日常管理联系起来,与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联系起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今后凡没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参加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五一”双奖、劳动模范、文明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明确审查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标准条款缺漏项或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协议,明确指出问题,责令限期补充修改完善。劳动监察部门要把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工资协议产生的纠纷,人社部门要及时组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处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并监督企业实施。

  工会组织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各地工会组织要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宏观参与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职工享受改革发展与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也要引导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个人利益及不同行业、地域的不平衡性。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搞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为基层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指派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服务,或接受基层工会的委托,帮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工会要了解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工资协商的要求,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并组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或对职工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企业工会应及时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同时向上级工会通报情况和寻求帮助。

  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教育企业经营者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企业工资与职工协商共决的理念,自觉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强本行业薪酬水平和职工收入变化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经营者对工资分配方面的利益诉求,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