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0-12-17
  • 点击:41
  • 来源:

甘政发〔2010〕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事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从源头上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规划部署。不仅要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而且要对政府部门有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要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禁借机增设机构、编制。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确保人员素质。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一并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实施,从制度上解决多头多重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各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省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三、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城市政府,要预先针对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凡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向省政府申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市政府关于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告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工作方案。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

  (三)市级编制部门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及编制来源的说明。

  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审批:

  (一)省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办理。

  (二)省政府法制办对有关市申报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规定认真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送省编制部门会签后,提交省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应在30日之内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有关市政府应在收到省政府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行政执法职权的再分配,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

  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仍行使已统一由1个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机构的统一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机构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1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政府1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其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考录选拔。因工作需要事业编制的,也必须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要认真探索解决目前行政管理中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的问题,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原则上层级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三)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综合、专业法律知识。经考试取得资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必须如数上缴国库。不得将办案补助费与罚款上缴数额挂钩。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着装由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以便于推行全省统一标志的着装。

  九、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十、有关城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