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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消防工作也得到较大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消防安全基础十分薄弱,尤其是村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十分突出。截至2009年底,全省编制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的乡镇641个(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包含消防规划的129个,仅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1.27%;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3034个,包含消防规划的412个,仅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2.62%。全省97%以上的村庄没有消防水源,也没有基本的防火灭火器材设施。同时,一些地方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村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十分匮乏,逃生自救基本技能低下。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省农村发生火灾2260余起,造成33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700余万元,烧毁建筑3100余平方米,火灾起数、死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占全省火灾相应指标总量的60%以上。一次烧毁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的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许多农牧民因火灾致贫、返贫,生产生活陷于困境,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村稳定是全省稳定的基础,农村和谐是全省和谐的基础。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2006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53号)等文件,就切实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用科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现状,切实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农村安全、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安全环境为目标,以深入贯彻《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大力推进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村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科学规划,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消防安全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至2011年底,全省全国重点镇和省列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已经编制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的全部修订补编消防规划;至2012年底,全省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省级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及省级城乡一体化试点市、县的乡和行政村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已经编制完成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的全部修订补编消防规划;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乡、行政村消防规划编制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参照《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的一般要求,编制村镇消防规划的技术文件,包括基础现状资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在行政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一图一书”,即消防规划平面图和消防规划说明书。
消防规划平面图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管网(无自来水管网的可规划消防水池,也可将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消防规划说明书主要对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编制主体。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二)评审报批。消防规划编制的评审和报批,按《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评审报批程序进行,期间应认真听取和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三)编制经费。按照中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村镇消防规划编制经费由新农村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村镇消防规划纳入村镇总体规划编制、人居环境治理工程和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范围,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消防基础设施等建设纳入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农业信息化等总体规划内容,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努力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已编制完成但缺少消防规划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补编消防规划;已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要重新对照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凡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内容不齐全、深度不够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不得通过审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