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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 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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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现就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特别是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政策),为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我省地处西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学生及家长的营养知识较为缺乏,农村中小学生仍然存在着营养不良等问题,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我省被列入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市区共58个(详见附件)。这58个县市区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一补”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餐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重点探索有效的学生营养餐供餐模式,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二)稳步推进计划。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到非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按国家试点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除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奖补外,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扩大到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三)完善“一补”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

  (四)改善就餐条件。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学校食堂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国家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改善就餐条件给予重点支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品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全省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到位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加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由省上统筹安排,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营养餐应由学校食堂提供,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早餐或课间加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集体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

  (三)严格规范管理。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确保操作规范,运行有序。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建立实名制学生营养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问责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定期督导。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农村中小学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

  (五)加强营养健康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六)做好宣传工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发送公开信、编播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标语等宣传形式,深入宣传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政策内容、主要措施等,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甘肃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甘肃省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名单

  六盘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40个):

  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麦积区

  武威市:古浪县

  平凉市: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

  庆阳市: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

  定西市: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州: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

  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9个):

  陇南市:武都区、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

  四省藏区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9个):

  甘南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武威市:天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