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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12-02-21
  • 点击:38
  • 来源:

甘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一、项目背景

  2007年以来,我省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使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不低于2400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及时发放资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五、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4.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7亿元,市县财政配套2.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3亿元。

  六、工作进度

  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的圆满完成。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人社、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级代办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将保障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户。

   (二)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办实事任务的质量和效果。办实事任务涉及范围广、程序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四类保障对象(2010年、2011年新增人员)补助水平2012年不再提高。要坚决杜绝出现因扶贫标准提高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的问题。对擅自增加保障人数的市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其保障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已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新入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补助资金的发放任务。

   (三)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到规范使用。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足额列支工作经费,市州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地区城乡低保人数为本级民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派出工作组,从2012年4月上旬开始,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州及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八、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附件:2012年提标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