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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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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例,是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客观准确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建设。按照既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

  (二)统计调查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县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行业向外提供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的工作机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的统计工作,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实施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统计工作要求,加强服务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认真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网络平台,评估各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1)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和本行业范围内服务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省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分市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又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所属服务业单位的数量和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等部门除了做好本部门范围内服务业统计工作外,还要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的基本信息、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一)事前论证。

  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制定实施市州和部门的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和主要指标计算方法,要切实加强科学论证,重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积累经验。核心指标的设计误差要符合精度要求,并保证相应的样本量;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提高统计整体效率;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

  (二)业务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

  (三)督查指导。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进行调整或修改;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

  (四)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五)全面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按照《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扎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省政府建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省统计局分管领导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省统计局要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网络平台,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手段,优化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加工、汇总等各环节的工作,形成纵向连接省、市、县和服务业企业(单位),横向连接各有关部门,覆盖全省的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体系,实现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省统计局要组织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服务业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级财政要安排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为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1.各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2.甘肃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成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