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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通知
  • 时间: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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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1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安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安全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完整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树立现代文明交通意识,模范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各地、各部门要将《安全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突出客货运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条例》,并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舆论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好全体公安民警特别是交通警察的学习培训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多、难度大。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安全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范围,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要充分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响应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干部中选配人员兼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账及管理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充分发挥5支队伍和“五长”联动机制的作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危险路段,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及时向建设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交通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概算;进一步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1〕2071号)精神,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落实省市县配套资金,使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部门要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完善换乘枢纽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加大资金投入,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并将“公路安保工程”继续向农村公路延伸,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技术水平;要将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编入新建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原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477号)要求,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

  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要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机制;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企业的注册登记关;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质监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监督检查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媒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警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公众及时了解交通管理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要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督促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的规定,依法履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三、以实施《安全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省质监局、省工信委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认证合格的,公布在本省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省公安厅要制定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统一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收费标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条例》的规定和工作规范,高效便民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加大资金和装备投入,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相关标准,在所有规划新建的高速公路中,将交警业务技术用房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概算审核,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高速公路交警营房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针对公安交通警察工作的特殊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基层一线交通警察吸尘、降温、防寒等津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发放加班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财政供给交通警察的加班补贴。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管。根据《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道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置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等安全管理设施;公安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借助高速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设备,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专网,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在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重中型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等客货运输车辆上全面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建立符合标准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省、市、县三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增强动态监管力度。

  (五)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补贴和“五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纳入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