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时间:2012-05-28
  • 点击:18
  • 来源:

甘政发〔2012〕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根据《甘肃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推动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我省服务业总量规模小、比重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转变。

  (二)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实现富民兴陇目标的重要举措。服务业是吸纳城乡就业的主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途径。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为方向,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积极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 基本原则。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扩大内需和方便群众生活相结合;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扩大就业和提高就业者素质相结合;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结合;坚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深化改革开放相结合。

  (五) 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4%以上,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产业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

  (六)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围绕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特色优势产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根据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求,加快构建和完善科技推广、信息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产品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扩大生产服务领域,细化专业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服务外包、现代农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七) 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顺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坚持以人为本,丰富服务供给,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重点推进旅游、商贸、社区服务、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八) 促进服务业聚集发展。充分发挥大中城市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建设一批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示范效应明显的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服务业集中区。把兰白经济区打造成现代服务业的核心增长极,打造酒嘉、天水、金武、平庆、甘临各具特色的5大服务业集聚区,促进区域联动、整体推进。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 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注册资本可由投资人自行认缴、分期缴付,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设施、研发设计、商贸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商务会展、民生服务等服务业领域。

  (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继续安排并逐步增加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一) 强化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抵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和动产抵(质)押等形式的信贷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鼓励支持服务企业进入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中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省级投融资平台和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鼓励其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二)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档旅游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淡季减免征收通行费,依法许可在旅游淡季运营长途客运班线。

  (十三) 保障服务业发展土地供应。各地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范围,为服务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服务业倾斜,各市州、县市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开发和商务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四) 鼓励服务业领域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现代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省财政对提升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扶持。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节能环保、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十五) 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制度。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项目,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服务业(除特种行业外)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降低服务业运营成本。清理服务业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收费政策给予支持。

  (十六) 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加快引进和培养国际贸易、物流管理、金融管理、信息技术、旅游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利用国内外培训资源,培养一批高层次服务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工程,对重点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落实引进人才在待遇、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

  (十七) 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培育。抓紧制订或修订物流、运输、旅游、电信、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服务标准,继续推进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一批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甘肃名牌”、“甘肃著名商标”。支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名牌,给予适当资金奖励。鼓励服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形成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局面。

  (十八) 扎实推进服务业领域综合改革。积极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引导服务业由点向面发展。在重点支持酒泉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选择经济基础好、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部分县市区,开展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服务业综合改革全面展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离,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四、服务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九) 加强组织领导。服务业发展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为了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省政府成立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全省服务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落实、评价考核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十) 强化政策落实。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本意见的要求,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已有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和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一) 完善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要制订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试行办法,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好服务业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并按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资料。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二十二) 加大考核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统计局制订全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省政府对推动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