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烈士褒扬条例》的通知
  • 时间:2012-08-22
  • 点击:21
  • 来源:

甘政办发〔2012〕2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以下简称《条例》),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烈士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突出体现,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激励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的重要方面。《条例》是一部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规范烈士褒扬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烈士遗属的亲切关怀,是我国烈士褒扬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时期完整、统一、和谐的烈士褒扬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烈士遗属,服务社会和谐进步,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倡导奉献意识,凝聚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掌握《条例》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编写的《〈烈士褒扬条例〉释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解读概念含义,熟悉掌握适用原则和方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重点掌握评定烈士的条件、申报程序、审查要求、审批权限、发证程序、备案等方面的规定,熟悉各自职能、权限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责任追究事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三、严格贯彻落实《条例》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烈士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照评定条件,认真审核烈士事迹材料,严格审查牺牲情形,正确区分烈士与因公牺牲的主客观情形,严肃慎重提出评定意见,严禁将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牺牲人员上升到烈士评定范围。要在尊重烈士遗属意愿的前提下,妥善安葬好烈士。要严格落实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严禁以财政困难等为借口拖延、拖欠经费发放。认真落实烈士遗属定期抚恤、医疗、教育、就业、住房、供养等方面的抚恤优待政策,确保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要按规定办理烈士纪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迁移工作,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保护单位设置、烈士材料收集展示、烈士安葬、祭扫人员接待服务等工作,坚决清理和纠正烈士纪念设施内禁止从事的各种事项。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烈士评定、制假造假、骗取抚恤金、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强化宣传引导

  要高度重视对烈士和烈士精神的宣传弘扬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宣扬烈士先进事迹和时代精神,努力营造人人敬重烈士、关爱烈士遗属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烈士褒扬工作格局,统筹谋划,积极协调,全力推动烈士褒扬工作科学发展。要加强对烈士褒扬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烈士褒扬工作,完善机制措施,进一步加强捐款捐物、共建帮扶、志愿服务、义务宣传等工作,为烈士褒扬工作作出新贡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