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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时间: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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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2〕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大力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全省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是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对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西部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目标,推动甘肃转型跨越、实现富民兴陇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努力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依据,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总体目标。全省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显著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基本解决,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规范,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越来越浓。到2020年,幼儿园、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达到75%以上,专科学校达到50%以上;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分别达到45%和40%以上;基础教育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和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数达到6%以上;中小学校长(园长)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高校院士后备人选和拔尖创新后备人才达到一定数量。

  (四)重点任务。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优先补充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和流动机制,采取倾斜政策,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吸引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促进中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培训计划,造就一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点,建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保障机制,建设培训基地,拓宽培养培训渠道,培养一批民族地区的紧缺教师人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以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为前提,逐步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推动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加强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深造和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要完善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大高等学校科研学术规范力度,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七)认真贯彻落实《教师专业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把《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师范院校要按照《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开发建设具有专业化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课程,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师专业化培养;各教师培训机构要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调整和设置培训课程及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要贯彻落实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加强校长(园长)的岗位培训,提高校长(园长)专业化水平。

  (八)构建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完善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教师培训机构为支撑,现代远程教育为支持,校本研修为基础的教师培训体系;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培训教师的新机制,指导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在优质中小学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师范生实习支教基地和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影子培训学习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与企业联合建立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教师培训支持体系建设,构建更为完善和科学合理的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网络体系。规范市州、县市区教师发展平台建设,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的整合与联合,充分发挥校本研修、远程培训和联片教研在教师岗位培训中的作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深度融合,建立教师网络研修社区,提供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平台。建立青年教师发展中心,帮助青年教师成长。

  (九)建立和完善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园长)5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建立完善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全面实施甘肃省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制订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创新教师培训模式,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加强音、体、美、英语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和中职学校“双语”教师全员培训。实施幼儿园教师补充“雏鹰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制定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强化对师范生实习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学期制度,积极推行农村教师与大学生顶岗置换培训实习制度。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拓宽与职业教育发达省区市的“对口支援”渠道;建立完善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培训职业教育师资制度,发挥好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作用。建立完善高校中青年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实施高校青年教师海外研修计划,有计划地选派重点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到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加快本土人才国际化进程。

  (十)进一步提高教师培养质量。落实教育部《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充分发挥甘肃高校教师教育联盟优势,不断完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配足配齐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健全优秀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共同培养师范生的机制,优秀中小学教师占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的比例不少于20%,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的中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从事至少1年的教学工作,确保师范培养符合教学实际,与基层学校教师需求接轨,提高培养质量。积极推进省属高校师范生免费教育,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攻读师范类专业。逐步增加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招生数量,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能力,增强青年教师的职业情感。鼓励综合性大学优秀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

  (十一)培养高端教育人才。教育、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开辟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积极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大学优秀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教育发达省市省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等高层次优秀人才,加强名师队伍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基础教育实施“13321”工程,到2020年,在现有基础上,培养10000名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3000名省级骨干教师、300名省级学科带头人、200名“陇原名师”、100名省级教育教学专家。建立“陇原名师工作室”, 造就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基础教育学科教学名师。建立全省中小学名优校长培养机制,重点实施农村名师名校长专业发展行动计划,打造一批乡村教育家。高等教育实施“飞天学者”、“创新团队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创新思维活跃、学术视野宽阔、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学术英才。重点支持建设50个高水平创新团队和50个教学团队,争取部分团队进入教育部和国家级创新团队行列。设立16—20个飞天学者特聘教授岗位,选拔500名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600名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和学习。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教师管理

  (十二)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进一步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资格准入与管理体制。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资格认定办法。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考试,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规定履行教师的招聘、职称(职务)评审、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每5年定期注册登记制度。民办中小学校应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实行中小学校长(园长)任期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校长(园长)的培养、选拔、任用、交流、考核等工作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资格审核和学术水平认定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分类标准及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遴选、评价与淘汰机制。

  (十三)加强教师编制管理。教育、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与配备办法,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不断补足配齐教职工。逐步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和有编不补,坚决杜绝教师“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现象。建立教师岗位编制管理定期专项检查制度,由省编办等部门,定期对各地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教职工编制专项使用。

  (十四)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管理,完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创新聘用方式,完善聘用办法,规范用人行为。坚持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特聘计划,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数量不超过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探索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

  (十五)深化教师交流制度。各地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着眼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和教育的均衡发展,动态调整和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教师交流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合理流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小学城乡教育“区域联动,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合作联盟模式,按照“强校引领、资源共享、捆绑考核、互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行教师交流和调配,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建立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机构和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机制。

  (十六)创新和完善教师补充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配合的教师补充机制。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教师梯次补充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和层级,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学校招聘等多种方式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教师。农村义务教育和幼儿园教师补充尝试“订单式”免费培养模式。注重从全国师范类重点院校招录一定数量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教师。要继续做好我省实施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项目,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学校任教。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规模和实施范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从教。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政策,实施“幼儿教师特岗计划”,招聘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幼儿教师,满足学前教育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补充机制,注重教师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增加高校人才引进的自主权,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建立与教师考核评价相配套的退出制度,辞退不合格教师。

  (十七)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统一的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快推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激发教师队伍活力。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加中小学高级、中级岗位比例,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层次和性质的学校,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保持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相对均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教师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完善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办法。对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教师,在高级、中级岗位设置上要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职称)时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评选特级教师、“陇原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等专业称谓,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职称)时,须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八)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各地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探索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评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职的重要依据,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抓好职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高等学校教师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十九)落实和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多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尽力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扩大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努力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特殊津补贴制度,鼓励农村教师安心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特别是边远山区教育事业。稳步提高学校班主任津贴补贴。设立专项补助,大幅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和补助津贴。

  (二十)完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建立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他励、自励与互励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并举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教师成长成才和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师贡献、业绩与津贴对等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大力表彰在农村从教的优秀教师,在评选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鼓励优秀教师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到2020年,评选50名省级“教书育人楷模”,并予以重奖。定期开展省“园丁奖”推荐评选和表彰奖励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陇原人民教师”荣誉称号,并在职务(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评选各级劳动模范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群体所占的比例。改进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工作,向优秀中青年教师倾斜,更好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宣传模范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尊重教师的首创精神,鼓励支持教师创新发展。

  (二十一)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维护教师权益。完善中小学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

  (二十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民办教育机构教师职称评审机构和办法,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实效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和规划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县市区财政要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教师培训。

  (二十五)加大督查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教师编制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教师聘用管理等情况的专项督查活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重视加强对县市区和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工作成绩,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